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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根源上规范减刑、假释,还须将防线推前,真正实现源头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26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针对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新变化,对检察监督工作相应作出调整和明确。
减刑、假释本是落实“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理念的人性化刑罚执行制度,旨在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社会效果,鼓励在监人员重新做人,尽早回归社会。然而,这项原本充满善意的制度却被个别罪犯恶意利用,给司法公信及刑罚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
2013年以来,有关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引起社会上下高度重视。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着力扭转以往相关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的局面,并建立了一系列公开制度,将程序置于各方监督之下。本次最高检出台规定,正是落实中央政法委相关意见,配合法院新规,承担监督职责的有力举措。
总体而言,《规定》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着眼于治标: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这六类案件主要集中于职务犯罪等犯罪者“能量较大”的案件,黑社会、暴恐类等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影响的案件,以及减刑幅度大等形式可疑案件。审查方向可谓有的放矢,人们有理由相信相关举措能够产生实效,为现存不正义纠偏。
另一方面着眼于治本:规范检察机关派员出庭职责,增加庭审对抗性;及时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在减刑、假释的原有制度设计中,检察机关承担监督职能,法院承担评判职能。然而,这种监督、评判实现的仅仅是事后把关功能。要在根源上规范减刑、假释,还须将防线推前,真正实现源头治理。而减刑、假释的程序是由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启动的,现行法律制度对减刑、假释的条件要求较为主观,如“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等,赋予监狱管理者较大自由裁量权,留下了权力寻租空间。把住源头,就要求狱方建立起更加公正透明的管理规范、日常考核及档案制度,使得在将来的庭审中,各方能够更全面地掌握在监人员的一贯表现。同时,检察机关派往监所的检察人员也须承担起相关监督职责。
目前,司法部已经开始着手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章制的面世值得期待。届时,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就能够更好地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共同发力,实现制度设计中的监督和制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