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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同时行政诉讼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也让民告官更易立案。(8月26日 《长沙晚报》)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的俗称。20余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解决官民纠纷,约束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方面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些年有关“民告官”的数据和舆情来看,诉讼现状却不容乐观,《行政诉讼法》要真正达到立法初衷仍然任重道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工作报告可知: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然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数字是,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只有12.1万件。2012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是12.9万件,2011年是13.6万件。这意味着,各类案件的审结数量总体上升了,但“民告官”案件的审结率却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
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的调查显示,一些地方受理“民告官”案件存在“三不”现象:即不收案件材料、不出法律文书、不予立案。由此,出现行政诉讼案下降的畸象也就不难理解:“民告官”好比愚公移山,胜诉率太低,所以有些老百姓才不打官司了。
然而,民众是会用脚投票的,如果打官司不容易,他们会选择上访,而上访不成,就可能出现一些以极端形式维权的问题。由此,每一起“民告官”案例走入舆论场,背后一般总带着心酸的故事。比如,养猪农民刘刚,因上访两次“被精神病”,起诉政府一审被驳回起诉;再比如,河北夏凤格为了找回18年前被派出所人员抱走的女儿,四处告状,起诉政府。
而今,《行政诉讼法》大修就是要让“民告官”不再难。这部法律的每一次“动刀”,也都意味着法治的进步。其实,也只有立法机关从立法层面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才有利于破解部分民众“信访不信法”的现状,从而真正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从发布的修改草案来看,有一个亮点值得注意。草案规定:“民告官”案件, “一把手”应出庭,不能出庭的,也应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就将改变“民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因为数据显示,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许多行政机关都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而律师很难真正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和具体行政流程,这也就不利于官民矛盾的化解以及纠纷的解决。而相比于其他诉讼可委托律师代理出庭的规定,这样的修改显然也彰显了该法的设计初衷,并能很好地整治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政府官员漠视行政诉讼的扭曲心态。
现实中,民众对社会公平的渴望,很多时候是因为在“民告官”的案例中,难以获得司法救济。这样的瓶颈,无疑首先需要由立法机关来打破。当然,接下来还需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以倒逼整个国家依法行政的实现,从而让淤塞在行政部门的社会情绪得到充分释放,让整个社会充斥公正元素。
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而要更好地化解官民纠纷,除了完善行政诉讼法,还需要一个法律体系。比如让《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因为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宽、程序简便、不收费用”等优势。总之,破解“民告官”瓶颈尤需法治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