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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是社会的眺望者,它必须按照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向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
发生在广东21世纪报系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令人感到触目惊心。新闻媒体负责人居然把敲诈勒索当作新闻媒体的“经营模式”,并且规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指标,这说明敲诈勒索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新闻媒体被曝光腐败案件之后,一些新闻媒体从业者认为,这一方面说明传统新闻媒体的经营模式越来越窄,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现象在新闻行业非常普遍。
这样的观点经不起推敲。首先,此次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人员,不仅包括传统报纸的采编人员,而且还包括互联网络新兴媒体采编人员,是一个有组织有分工的集团。其次,绝大多数新闻媒体都实行了采编分离,主动地把采访报道编辑业务与广告经营业务区分开来,防止出现有偿新闻或者有偿不闻现象发生。
部分新闻从业者之所以把犯罪现象看作是普遍的“经营模式”,是因为他们热衷于权钱交易,习惯用新闻媒体的报道权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经营理念不仅会导致新闻采访报道的品质下降,而且会让新闻行业误入歧途。新闻媒体之所以把广告经营和采访报道业务区分开来,目的就是要通过提供真实客观有效的信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通过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并且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获取必要的商业利益。21世纪报系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了新闻媒体经营的基本逻辑规则,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因此,必须受到严惩。
敲诈勒索不是新闻媒体的“经营模式”,当然更不是中国新闻界的常态化表现。中国的新闻行业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闻从业者应当意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自觉地坚守新闻传播的道德底线,通过强化自己的信息服务,获得广告主的青睐和消费者的支持。如果把自己看作是一个信息的供应商,而没有按照平等互利协商的原则,与目标客户达成协议,而是以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相要挟,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那么,其行为不仅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而且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的有关规定。
部分学者认为,新闻媒体的敲诈勒索具有特殊性。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新闻媒体敲诈勒索虽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形式上毕竟签订了合同,是单位对单位的行为。如果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的公司不存在问题,那么,新闻媒体应当承担报道失实的责任。反过来,如果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的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那么,新闻媒体指出这些问题并且要求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的公司刊登广告,充其量只不过是以胁迫手段签订合同,不构成犯罪。还有部分学者私下认为,如果中国的所有新闻媒体都具有敲诈勒索的能耐,那么,中国的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的公司就会干干净净,中国的资本市场就会健康发展。新闻敲诈勒索表面上看是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但是,在客观上起到了净化资本市场的作用,因而应当予以保护,至少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这些观点似是而非。首先,新闻媒体以披露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财务问题为手段,迫使他人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属于敲诈勒索罪中规定的“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客观上获取了商业利益。其次,假如这种新闻媒体“经营模式”被允许,那么,中国的新闻信息市场将会发生严重的混乱,新闻媒体可以根据获取商业利益的多少而选择刊登新闻,这样做不仅会导致公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会出现信息失控现象。新闻媒体是社会的眺望者,它必须按照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向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假如新闻媒体出于商业利益考虑,选择披露或者不披露信息,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中国的信息市场发生紊乱,进而会导致整个社会发生混乱。因此,必须彻底批判这种新闻“经营模式”,必须严厉打击新闻行业的敲诈勒索行为。(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