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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香港“占中”活动非法性确定无疑
//www.workercn.cn2014-10-16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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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中”未经依法申请和批准,其违法性是无可置疑的。实际上,“占中”发起者本身也承认自己所从事的是非法行为

  香港激进派“占中”非法活动以来,各界人士持续谴责,特区政府敦请示威者挪地儿,警察开始在部分路段清除路障,市民忍无可忍,自发清障并与示威者发生冲突。非法“占中”的负面影响无以复加。可以说,香港激进派“占中”活动的非法性非常明确,但其究竟如何违法,舆论界仍然缺乏清晰具体的认识。

  从本质上讲,“占中”是一次未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法活动,与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而合法举行的集会及游行、示威完全不同。集会及游行、示威原本属于公民的表达权,如果合法进行,则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也都对集会、游行或示威的自由作出了宣告或者规定。我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例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治的要义是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任何权利的行使也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为此,相关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也都规定集会、游行或示威不得损害社会秩序及他人合法权利,要求事前申报、备案或者申请,也是各国的普遍实践。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占中”非法活动恰恰未经依法申请和批准,而且妨碍社会秩序并损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6至26条以多个条款对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集会必须得到批准、听从指示,不得非法集结、在公众集会中煽动暴力、强行占据或进入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非法集结可被处以3年监禁,特定条件下可处以5年监禁,而如果发生暴动,最高刑罚可达14年监禁。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第23、28、30款规定,“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游戏或游荡,导致该处造成阻碍或形成喧闹的集会”、“作出任何作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导致公众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处或下锚处、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遭受阻碍”、“侵入或容许兽类侵入归属于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或由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管辖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业单位、墓地或土地”等,“可处罚款$500(港元)或监禁3个月”。其他如《道路条例》也规定不得霸占公路,如果有议员从其中牟取了不正当利益,也可能会触及《防止贿赂条例》。

  因此,“占中”未经依法申请和批准,其违法性是无可置疑的。实际上,“占中”发起者本身也承认自己所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并在其发布的“公民抗争手册”中列出了参加“占中”者可能被检控的四项罪名。当然,正如已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实际上“占中”所触犯的罪名肯定不止四项。10月9日,香港大律师公会也发表声明,援引普通法判例,指出“占中”非法活动所谓“公民抗命”的违法性。当然,由于“占中”是一次规模比较大的集体行动,那么在这次非法的集体行动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承担同样的责任。在同一场活动的参与中,根据情节、性质的不同,不同的人可能就会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占中”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煽动非法集会等方面的责任,参与者因其参与及具体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占中”活动中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以及公共秩序被破坏、公共利益受损所产生的责任;“占中”参与者妨碍公务和冲击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应根据其性质和情节,依法进行区分。

  自2014年9月28日凌晨香港少数激进分子骤然发动“占领中环”活动以来,尽管激进分子在民意压力下进退失据,但仍有少数人士顽固坚持。香港少数激进分子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怂恿下,坚持非法“占中”立场,在民意面前日益孤立。种种迹象表明,非法“占中”活动不仅将必然以失败的结局而告终,而且其组织者及相关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时代,法律都应该是我们判断是非的基准,这应该是基本的公民常识和社会共识。(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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