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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工资拼长相”是就业歧视的现实标本
//www.workercn.cn2014-10-16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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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这段时间,东莞南城第一国际汇一城近百名清洁工很郁闷,因为“长相”竟成为决定工资高低的标准之一。年纪轻、形象好的,月薪1800元,其他的则为1650元,而两者工作量几乎差不多。(10月15日《南方都市报》)

  工资拼长相,可以说是一种赤裸裸的相貌歧视;而相貌歧视,是就业歧视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

  需要厘清的是,相貌是否与执行该工作有关,或是否构成衡量劳动者工作能力的一个标准,是判断相貌要求是否合理,是否构成相貌歧视的关键。相貌如果与劳动者完成工作岗位职责无关,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区别对待,就构成了就业歧视,应被法律所禁止。而环卫工从事的是清洁工作,长相美丑显然与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毫无关系。可见,环卫工的工资拼长相,已涉嫌相貌歧视和就业歧视。

  尽管主流的价值观不提倡“以貌取人”,但在现实中,人们总会有意和无意地在“以貌取人”或者“以貌被取”。俊男美女不仅在情场上春风得意,在职场上也更是顺风顺水。调查显示,六成职场人表示自己遭遇过相貌歧视,而有24.7%的职场人对自己的容貌不满意。在反歧视斗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等都有了明文禁令,而相貌歧视,作为人的视觉的主观喜恶感和潜在心理感觉,却无法可依。毕竟,“丑女无敌”终究只是一场肥皂剧。

  有专家指出,“外貌主义”是种族主义的新形式,应该在文明社会中被摒弃。虽然目前我国对相貌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反就业歧视中可以找到相关法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就业时,像这些环卫工一样,遭遇到了相貌歧视,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比如相关录音、录像、广告里涉及五官、长相等的文字,劳动合同中对外貌的限制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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