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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官员收礼和送礼的标准,不仅有助于遏制官员借婚丧喜庆之机敛财的歪风,也能通过其带头示范,给目前水涨船高的人情消费降温
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修正案有望明确“收受礼金罪”。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自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表示,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10月19日《楚天金报》)。
一些媒体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这是对法律的曲解。现实中,礼金同样会被计入受贿金额,并依法处罚,不存在行贿款换个名字就能免罪的说法。亲友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也不可能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容易被贪官以礼尚往来为自己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作辩护。现实中,一些官员收钱不办事,也不只是人品问题或想勒索更多,而是基于不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算受贿的认识,想以此逃避法律惩罚。
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法律存在漏洞,类似行为很多都只按违纪处理,相当于变相鼓励官员受贿。而一些人也投其所好,用长期的感情投资贿赂官员,既达到了行贿的目的,又不会被当成行贿查处,心中有数的官员日后自会给其回报,而纪检、反贪部门要查处起来不仅存在取证困难问题,也会遇到法律障碍。
设置收受礼金罪,无疑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借礼尚往来进行的腐败行为。收受礼金罪量刑比受贿罪轻也可以理解:如果收受礼金者为送礼者谋取了利益,那自然应该按受贿罪论处。如果只是收受礼金,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那还够不上受贿,即使两罪合一,都按受贿罪惩处,其犯罪情节也相对较轻,从轻量刑并不为过。但收受礼金罪的立案标准和起刑点应与受贿罪一致,不能太高,且可以按年累计,以免变相纵容官员继续收受礼品礼金。
当然,对允许收受的礼品价值,按国际惯例也要有所规定,如每次不得高于50元或100元,且除婚丧喜庆外,不能收现金、购物卡、充值卡,一年内收受的礼品礼金总价值不能超过5000元,礼品价值高于这一标准的应主动上缴。官员送礼的标准同样要参照该标准制订,不能过高。这样,官员仍然可以与亲友礼尚往来,但仅限于价值不高的小礼物,既方便其与人正常交往,又不会导致腐败行为。
规定官员收礼和送礼的标准,不仅有助于遏制官员借婚丧喜庆之机敛财的歪风,也能通过其带头示范,给目前水涨船高的人情消费降温,让红白喜事的礼金标准回归到正常水平。人们不会再出现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收入都随礼,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收的红包只够勉强支付酒席钱,甚至还要倒贴的话,谁会热衷于办酒敛财、大操大办?普通工薪族也不用担心人情随礼负担不起了。(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