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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完善来自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这个角度讲,反复的念斌案又何尝不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次契机呢
今年8月,轰动一时的“念斌投毒案”,在历经了8年的反复和波折后,终于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被告人念斌无罪。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标志着我国在司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谈到此案时说,这个案件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正因为“罕见”,所以这个案子的意义才被提得很高。
但是如今这个案子又发生了一次不小的反复,被无罪释放3个多月后的念斌,两次去办理护照,均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不得出境。原来,在今年9月,平潭县警方已对“念斌投毒案”重新立案,念斌因此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限制出境。
警方的这一做法受到了舆论的广泛批评。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次警方并没违法,根据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出现新事实和新证据,警方可以再次启动侦查程序,而且新的证据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也可以不对外公开。
一些舆论批评警方的依据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但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奉行的司法原则,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即使被法院宣判无罪,只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依然可以再次受审。
这种不同的规定是中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司法制度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判定谁优谁劣,更不能以一种司法制度来批判另一种司法制度。一花一世界,一人一菩提。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现实需要,和而不同才是理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其实,本着现实主义的精神,对于念斌案的反复,很多人应该是有思想准备的。毕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深厚而独特的传统文化积淀的国家,对“疑罪”我们经过了一个痛苦而艰难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意识的过程。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每一步的推进都不容易。多年前,对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抱着看笑话和闹剧的心态来对待的,而今天如果再来一次民调,相信会有更多的人理解此案中代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
固然我们可以说念斌案是我国在司法理念上一次重大突破的标志,但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存在差异,不可能因为一个节点而发生百分之百的变化。受害人家属想不通,一些办案民警想不通,包括一些完全与此案无关的网友也想不通。就像某个办案民警说的,案子可能有瑕疵,但确信他就是凶手。这样的心理在中国会有,在国外也会有。辛普森案就是如此。
所以,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案件出现反复,甚至是重启调查,也不奇怪。相反,没有反复我们就无法体会到一种先进司法理念确立的不易,而每一次的反复恰好是推动社会心理与我们所期待的“疑罪从无”更贴近的一次契机。
念斌案风云再起,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如果说仅是不同司法理念之间的拉锯战倒也罢了,因为那毕竟只是一种法律之争,争论越多,法治就会进步得越快。真正具有破坏性的还是那些各种没来由的猜疑和不信任。投毒案受害人的家属说,“如果他(念斌)心里没鬼,为什么要急着出国?”念斌的姐姐念建兰说,“平谭县警方是为了报复我家人才重新调查的”。而一些舆论则说,“8年都没有发现新证据,被告人才被放了几天就有新证据了?”这些猜疑看似合理,但实际上都没有任何依据。而这些猜疑被媒体广泛报道后,都成了“阴谋论”的佐证,而“阴谋论”才是撕裂社会共识与信任的大杀器。
念斌案的反复其实对完善司法制度是有借鉴意义的,既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案件出现新证据后,可以重新起诉,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又不能公开新证据,那么,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就应该是确保警方公正办案的关键。对此类案件重启调查不能由当初办案的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是否应该由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是审判机关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并明确一个可预期的结案时间呢?一个人不能总生活在犯罪嫌疑人的阴影中,这涉及到基本的人权,我们的制度设计需要慎之又慎。司法制度的完善来自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这个角度讲,反复的念斌案又何尝不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次契机呢?(烨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