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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回江苏盐城赶今晚的戏,又要回那个鸟不拉屎的地方了。”26日,女演员罗雅文的这条发牢骚微博引发盐城网友不满,被批评“不讲口德”没有素质。随后,罗雅文删除这条微博,并道歉称是口误,希望大家原谅,随后又发了一条致歉(据人民网11月27日消息)。
近年来,微博深受网友喜爱,其言论一般限定在140字之内,可以原创也可以转发,因其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使得用户群也在不断增大。许多微博用户习惯在网上发布一些极为简单的内容,或是表示心情的图片,或是表达态度的“赞”与“怒”。面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发一张“哭脸”,既能够适当发泄心中的压力,时常又会引来其他微博用户的关心与帮助,可谓一举两得。
女演员罗雅文即是抒发了这种简单的情绪,我们可以理解这是她在高强度社会压力下宣泄心情的真实写照,但我们也同时应批评她这种很随意的、不负责任的表达,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情绪。
从一定程度上讲,宽松的网络环境给大家提供了自由言论的空间,但不能说在微博上“说话”就有绝对的个人自由,别人无权干涉。不论是微博还是微信上的个人活动也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当然,从法律角度讲,女演员罗雅文构不成名誉侵权,但这种个人不当言论如果任其发展,有网友模仿学习的话,被控侵犯名誉权,甚或隐私权的事情,没准就会落到自己头上。
此事件虽小,但它提醒我们注意:微博上的自由表达也有权利边界,要尽量避免微博侵权、“引火上身”,首先提醒自己不要发布针对他人的不当言论,其次不去转载一些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
当然,言论自由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微博是最平民化的一种意见表达方式。对微博言论自由的控制,笔者以为应该保持既不过于严厉,也要有法律底线;既规范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不束缚人们的言论自由。为此,必须在微博言论自由和对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上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微博言论的底线。
在中国,除了将现行法律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有关部门还根据网络的不断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这些法律性文件,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又有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约40部中央部委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性文件系统地对网络表达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三个方面划定了法律边界。作为像女演员罗雅文这样的公众人物,其评论及转发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标准相对于普通用户要高,因此更需要及时“充电”相关法律,学习如何合理、有益地使用微博这一工具。
总之,微博不仅是一个言论媒介,更是一个公共话语空间,理应成为一个平等、自由、理性的意见交换场所,而不应是无意识的情绪性发泄场所。微博言论的表达者,必须守法、守道、守纪,为自己的言论负责。(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