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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最近有点郁闷,该局因为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检察院告上了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企业排污,金沙县环保局并非没有作为,只是这种作为显得相当疲沓:去年9月就通知该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该企业居然拖延长达一年之久。直到今年8月,县环保局向其发出“最后通牒”式限期缴费通知,排污企业才缴了这笔费用,但也超出了规定期限2月之久。一般看来,污染企业最终服软了,这事也可就此了结,但金沙县检察院却对县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缴费企业的做法“不满”,将其推上被告席。
检察院这样对县环保局“不依不饶”,效果是很明显的:既敦促作为职能部门的环保局更加严肃履责,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企业不打折扣、不留情面,又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凡事就怕认真二字,当地检察院一较真,环保局立马对污染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企业想必今后再也不敢违法生产了。
这也正是此案积极的现实意义所在。当地民众被噪音所困扰,固然是由于污染企业违法生产所致,但又何尝不是当地环保部门疏于执法的结果?但是民众又该如何维权呢?如果由某个公民来告环保局消极作为,提起公益诉讼,影响力有限、成本不菲不说,起诉者作为原告的资格都成问题,但检察院不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的职责,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追求公平和正义为目标。对于其这种消极作为的情形,当然有权实施监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不应成为昙花一现的孤例。由检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更应当常态化,这是防范政府行为偏离公共利益这一目标的应有之义。(屈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