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江苏省公安厅、省信用办等多家单位联合社会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详细列举了车主、开车人的哪些行为算是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其中,一年内闯红灯、超速等累计20次便会被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将受到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动实施的惩戒。(1月14日《苏州日报》)
在飞车英雄、马路杀手、酒驾醉人等不文明交通现象的“倒逼”之下,江苏省率先将违反交规纳入失信范畴,并动用公安、教育、人社、交通、金融、保险等多种“公器”,联合处罚失信行为人。如此“株连惩戒法”虽看上去威力十足,但不一定能结出文明诚信“好果子”。
尽管文明出行也勉强能和诚信搭上边,但“交通”和“信用”并非充分必要关系。举例而言,诈骗犯不会和你讲诚信,但他完全有可能不会开车,更谈不上违反交规。反之亦然,一个跑运输、长期开车去外地的个体户,则很可能因不熟悉路况等原因违反交通规则,但在经济活动中,却是个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红心商人”。这也就是说,“以交通论诚信”的做法,虽是出于一片好心,但既不实用,也无实效。
此外,信用这一抽象概念或可物化为生活细节,但它毕竟属于道德范畴。强行用权力,特别是仅用治安、侦查、文教、人事、社会保障、经济、金融等少数几个权力,去给自然人的道德水准“打分”,就算没有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行为来掺沙子、和稀泥,也很难做到客观公允。因为交规说到底是法治,秉承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信用则是道德问题,实行的是“终身负责制”。
俗话说:“捆绑夫妻不成家。”江苏省出台的《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实际上是用交通“绑架”了信用,就算强行“拉郎配”,也结不成一对“好夫妻”。依笔者看,该地倒不如秉承“白马非马”的思想,将“交通失信”从个人信用中独立出来,只用于道路交通领域,比如:在购车上牌、车辆检测、缴纳交通强制险等方面设置“门槛”,对于交通信用等级较低者,给予适当的惩戒。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将“交通信用新规”熬成一锅有滋有味的“民生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