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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纪委17日发布2014年“治腐成绩单”,去年北京共查处“小官贪腐”案件194件,违纪总金额3.58亿元,其中100万元以上的47人,1000万元以上的4人(1月18日《新京报》)。
作为“首善之区”,首都北京理应成为全国反腐倡廉的表率。这份成绩单证明了纪委执纪监督人员的工作成果,值得点赞。同时,北京市纪委公布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都涉及公款旅游,多是借调研、考察等工作名义公款旅游。问责背后,却不免留下“轻纵”的疑问。
公款旅游作为“四风”顽疾之一,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然而,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并予以严厉问责,公款旅游仍被单纯视作违纪行为,普遍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撤职等行政问责,鲜有追究刑责。例如此次通报的“海淀区区属企业监事会原主席张宝信公款出国出境旅游问题”“多次接受某中学校长邀请出国出境旅游,个人费用共计51356.73元”,但最终仍是“给予张宝信行政撤职处分”,并未提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款旅游,特别是接受下属单位、利益相关部门等邀请进行公款旅游,背后是否会存在“利益请托”“额外照顾”,我想大家都有自己的判断:恐怕十之八九。仅从公共财物受到的损失上看,公款旅游与贪污、受贿犯罪造成的损失并无本质区别,且前者更难追缴挽回损失。由此,近年来建议公款旅游入刑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息。
支持入刑者认为,只有入刑才能用最严厉的刑法利剑严惩腐败,以儆效尤。反对入刑者则认为,公款旅游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当中,公款消费和个人消费存在公私不分的情况,此行为虽然违纪,但目前尚无法按照贪污罪惩处。在争论声中,公款旅游继续保持违纪的属性,与贪腐犯罪始终“一步之遥”。偶尔有公款旅游行为被作为受贿、贪污犯罪处理,也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
笔者要强调的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党纪反腐的未来发展趋势和终极依归应是法治反腐。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还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看,公款旅游和其他贪腐行为并无明显差别。将其排斥在贪腐行为之外,不利于反腐工作,也有违司法公正。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全国两会召开也为期不远,类似公款旅游等严重违纪行为能否通过科学、理性的立法设计纳入刑法规制,事关法治反腐的力度广度,期待专家学者、代表委员们再次审视,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