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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新京报》报道,79岁的北京老人李玉森患老年痴呆,不慎走失。7天后,老人被发现冻死在通州区中坝河河沟里。
老人以这样的方式告别世界,令人唏嘘不已。悲剧真的是无法避免吗?从报道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报道称,老人走失后,“家人立刻在朝阳区常营派出所报警,老人也随后两次被送到通州区焦王庄派出所。但走失老人的信息却没能跨过朝阳区和通州区的区界,两个相距约10公里的派出所未能及时沟通。在家人苦苦寻找的同时,焦王庄派出所则‘无法判断老人异常’,老人两次自行离开”。这样看,如果某些环节做得更好,老人完全可能回家。对此,必须深刻反思。
首先,协查通报和反协查通报信息为何没能“交汇”?
老人走失地点在朝阳区,家人在朝阳区报案,接受报案的派出所于当天发出协查通报,上面有老人的名字、体貌特征以及家属、派出所的联系方式;由于好心路人和巡警相助,老人两次被送到通州区焦王庄派出所,后者也发出反向协查通报。协查通报说“丢失”了老人,反协查通报说“捡拾”到了老人,如果两方面的信息能够“交汇”,老人肯定已经回家。遗憾的是,由于分属两区,双方对对方信息一无所知,老人因此错过回家的路。
老人家属称,“当时说协查通报是发全市公安内网”,事实却是协查通报并没有发到全市公安内网上,而只局限于朝阳区。“这是治安事件,并非刑事案件,而且无法确定走失方向”,这是相关人员对协查通报未发全市的解释。由于对协查通报发布有何规定、范围过大有何负面影响等不甚了解,笔者不便评价。但老人之死让我们看到信息共享的极端重要性。如果全市发布没多大负面影响而技术条件又允许,那么,实现走失老人信息全市共享,就是有关部门接下来必须要做的。
其次,任由老人自行离开是负责任的选择吗?
老人两次被送进派出所,又两次自行离开。对此,有关人员的解释是,“不同于侦办案件,公安的救助不具强制性,民警没有权力不让老人走,救助也得看被救助人的意愿”。尊重被救助人意愿,解释似乎说得过去。然而,这一事件中的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愿”无从谈起;尊重其“意愿”,无异于将其置于危险境地。当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专业鉴定,相关人员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但老人痴呆症状明显,说不清身份和家庭住址,却是人人可见的事实。对这样一位老人,即使认为不宜在公安机关久留,将其转入民政救助站进一步核查相关信息,也是必要的。任由老人“一走了之”,恐非负责任的选择,也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说避免老人走失,家庭需承担更大责任,那么,在走失老人寻找方面,掌握最广泛资源的公权部门理应发挥更大作用。帮老人找到回家的路,避免悲剧发生,相关部门仍有不小改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