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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54岁木匠万润平,两年前突然发现自己右肾不见了。五年前,湖北省人民医院曾打开过他的腹腔手术,万润平怀疑,右肾在这次手术中被“摘走”;而院方称:右肾自然萎缩消失。
偌大一个右肾,会萎缩得无影无踪了无痕迹吗?
而另一个吊诡之处是,在万润平起疑后辗转多家医院检查的名单里,还有两次是在涉事医院,2013年4月1日的一次,结论为“右肾未见显影,右肾无功能”,同月18日的一次,更直接表述为“右肾已切除”;在同年5月万润平提起诉讼后,涉事医院遂改口其右肾“自然萎缩消失”。
万润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遂提起了民事诉讼。即便算是医疗事故引致纠纷吧,即便而已,众所周知,患者和医院对于医疗信息的掌握是严重不对称的,患者居于绝对弱势,故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此前,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如不能以有力证据“自证清白”,则须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如今,《侵权责任法》第58条同样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可是,万润平曾努力追讨当年拍过的片子,尤其是术后医院复检时的原始影像,涉事医院却是推三阻四,一直拒绝。虽然最后是补打了当年的CT片,可当时医院一名肾科医生看了就给放射科主任打电话说片子有问题,但随后又变得三缄其口;而另外一家医院则称从没看到过片子上两肾上下相差5厘米这样的现象。
肾脏不翼而飞十足离奇。若是远不止于医疗事故纠纷这么简单,而是有人见利起意,基于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将患者肾脏偷偷“摘走”了呢?若果然,就涉及触犯故意伤害罪了。《刑法》第234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分别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万润平想到了法律途径,但只是提起民事诉讼。其实,应该果断报警,由警方立案侦查,走司法程序。这样,方更利于真相的水落石出,也更利于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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