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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加班费的支付要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这一办法于2013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其中规定,春节放假三天,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因此,今年除夕当天属于调休范围而非法定节假日,如果有市民在除夕当天加班而不能安排补休的,只能拿到双倍工资。
“除夕只发两倍工资”,这是一个问题吗?倘若置之于既有规则体系中去理解,此一做法可谓合理合法;然而,一旦综合考量节日传统、情感补偿、民间预期等等因素,“低人一等”的除夕加班待遇,又确乎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其实,追根溯源,这一类的纠结命题,本质上还是肇始于总体极为有限的公共假日数量,以及复杂且多变的休假执行方式。
众所周知,春节的法定假期仅有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而已,包含除夕当天在内的其他假日,都是挪借周末双休拼凑而来。这意味着,短短7天的春节假期中,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属性构成及其各自对应的薪酬标准。但由于“除夕纳入春节长假”的心理预期由来已久,使得公众在恍惚间,形成了某种误解和“过度期待”。
现如今,除夕虽然纳入了春节调休周期,但是仍不属于春节的法定假期。之所以会形成这一局面,其实很容易理解:年中民意滔滔,呼吁除夕放假。相关部门有意从谏如流,却无奈早有“上位法”横亘在前,权衡再三后只能灵活变通,于是方才有除夕“放假而不入假”的折中结果。因此,如果本着彻底尊重民众诉求,和实现完整政策纠偏的考虑,《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春节假期的表述,或许也该相应调整。只有这样,才可真正达成“除夕入假”。
除夕,到底是法定假日还是纯属调休,该拿三倍工资还是两倍工资?这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利议题,而是牵涉到公共福利政策与产经发展的实际需求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然而即便如此,仍有必要重申的是,公众合理正当的休假诉求,绝不应该永远被抽象的市场需要所裹挟和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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