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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院长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国法院提前实现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陪审员总数达到了21万人,参审案件219万多件(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而且还让陪审员参加了倪发科等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这一亮点令人振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特色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量刑,而我国的陪审员既要参与认定事实,也要参与量刑,“权力”比陪审团大得多。这个制度在发挥司法民主、增进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确有着非常重要作用。
任何制度的落实和完善,都需要有个过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突出重点,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
第一,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过于单一,选任范围过窄,许多符合条件的公民缺少参与陪审案件的积极性,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有必要进一步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充分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第二,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方式。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广大农村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人数较少,不利于从普通民众中选出人民陪审员。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的限制,规定年满23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具有正常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就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健全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机制。
第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他们来自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对风俗民情和市井社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他们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为此,有必要调整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同时要强化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