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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信息泄露,还需回归到治本之策上来:一方面,一些公益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为个人撑腰;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应提上议程,让惩戒更加可具操作性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越发让人感到不安。中消协近日发布《2014年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报告》,结果显示约有三分之二的受访消费者过去一年里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或窃取等现象。中消协和专家呼吁应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规制,规范行业企业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通过技术手段提升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库安全,从源头上斩断伸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黑手”(3月14日《新京报》)。
个人信息泄露的事情,似乎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学子们高考后,一旦成绩不够上理想大学,便会有各种非正规学校发来所谓“录取通知书”;一些人刚升级为人父人母之后,立马就有各种奶粉、尿不湿的推销广告找上门来;至于那数不清的垃圾短信、接不完的骚扰电话,就更不用提了……很多情况下,公众自己的信息,并没有向外人透露太多,但就是这样不知不觉地“被泄露”,至于是谁泄露了?谁也不知道,也少有人去追问。
众所周知,信息泄露本身,便是对公众权益的一种侵害。倘若法律还不能及时亮剑,很好地保护公众的权益,难免会形成公众不希望看到的“破窗效应”:看到有破窗的房子,人人都会扔块砖头。这便是说,一旦泄露他人信息者无需承担过重的责任,那么一些意图不轨的工作人员,如银行职员、互联网信息部门的职员、售楼小姐、销售人员等,便会公然地泄露甚至贩卖他人的个人信息。这般忧虑,早有现实进行了佐证。
三分之二的受访消费者表示,过去一年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或窃取等现象,类似的尴尬,只是现实社会的缩影罢了。在这样的境况下,一些管理部门对信息泄露的事情,也进行了态度坚决的表态与一定力度的打击,不过仔细审视不难发现,所谓的表态与打击,往往会跟着媒体曝光走,有依赖媒体造势的嫌疑。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提上议程,不然公众的个人信息还会继续裸奔。
就现实而言,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暂时没有出台,但并不意味着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处罚,处于监管的盲区。众所周知,早在2009年,我国便修订了刑法,其中明确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项新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遗憾的是,法律有了,但执行力却不够,遭遇信息泄露只有少数人去维权便是最为真切的注脚。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我们不能责怪公众不去维权,毕竟,“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这三座大山是他们很难通过个体力量绕过去的。如今,在打击个人信息泄露上,又有过于依赖媒体造势的嫌疑,这样的方法短期或能奏效,但并非治本之策,因为媒体的关注度总有消散的一天。因而,对于个人信息泄露,还需回归到治本之策上来:一方面,一些公益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为个人撑腰;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确应尽早提上议程,让惩戒更加具法律上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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