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暴力妨害警察执法,在刑法评价上,应较之于暴力妨害其他公务行为受到更严重惩罚
3月13日,河南省鹿邑县青年薛全杰无证驾车,为逃避检查,竟将协警黄华拖行了20多米,至今黄华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抢救。而就在此前两天,上海市私家车主孙某不听交警劝阻违规行驶,将执法交警拖行近十米远,最终导致该民警重伤不治身亡。目前两案中的肇事司机都被刑事拘留了。
何以司机恶意闯卡、拖行警察(协警)的恶性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警察的执法权威何在?
近年来,每每发生此类袭警、抗法案,就有舆论提出希望刑法增设“袭警罪”。应该建构怎样的宽严适中的法律机制,才能保障警察正当执法、杜绝个别人以身试法呢?
中国刑法不是没有“袭警”的罪罚,《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罪名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定罪前提,只要有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然而在现实中,仅就拖行警察来说,如未造成严重伤害,一般只定3年以下的“妨害公务罪”。至于司机驾车拖行警察致死、致伤的案件,一般按“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最严重的可被判处死刑。
综上,现行对袭警的刑事处罚,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袭警行为只要是未致警察轻伤以上的,仅仅只能按最高刑期只有3年的“妨害公务罪”惩罚,失之于轻。“妨害公务罪”本身保护的是所有公务行为,而警察作为国家强力机关的执法者,其执法环境一般是交通、治安等具有相当危急、危险性的场所,这就需要有更大的执法权威,法律应有特殊保护。因此,暴力妨害警察执法,在刑法评价上,应较之于暴力妨害其他公务行为受到更严重惩罚。为此,《刑法》应将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使之成为起刑点在3年以上的重罪。
其二,“袭警”的入罪门槛太高,只有使用“暴力”等手段抗法才能入罪。恶意逃逸、冲卡、起哄、谩骂等行为,同样妨害了警察执法,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却因为没有直接针对警察的“暴力”行为,而未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方面,法律应做出通盘考虑,在既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以及《刑法》诸罪名之间合理划分责任层级,编密警察的法律保护网。
正像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刑法的威严不在于其处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必然性——如果每个袭警、暴力抗法行为都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没有例外,即便惩罚不重,依然具有巨大的震慑力。
中国青年报:独立审判需要善意而公正的舆论... 2009-12-25 |
陈彦晶:用法律武器保障网络安全 2012-01-06 |
肖余恨:“杰青”沦为巨贪, 行贿者为何无... 2012-11-02 |
田闻之:织密法律之网遏制恶意欠薪 2013-01-25 |
丁 棠:宽进严管 2014-04-25 |
法制日报: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的善意和理性 2009-12-25 |
王学义:信用卡信息泄露银行岂能免责? 2015-01-13 |
法制日报: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的善意和理性 2009-12-25 |
燕赵晚报:提高贪腐罪起刑点有违“零容忍”... 2009-11-05 |
燕赵晚报:提高贪腐罪起刑点有违“零容忍”... 2009-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