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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靠用远远高出要求的道德指标对教师炒股加以禁止,既让老师陷入困境,也会置法律于尴尬的境地。
平时走过一些学校,发现几乎每所学校的校规中都有“禁止教师炒股”的条例。当然有些学校定得较为强硬:凡教师“涉股”一律与“渎职”同罪,情节严重者可直接解聘;有些学校措词则相对委婉一些,只是强调教师不能在上班时间炒股(不过在眼下的中国,教师上班之前与下班之后大概是没有一家证券公司还是营业的)。我乃“股盲”,对炒股没什么兴趣,也谈不上有什么好感,但我不会因为“己所不欲”就认为应当如禁毒一般“禁股”,因为不管炒股者的动机如何,他们毕竟客观上都是在支持经济建设,禁止公民合法投资于情于法好像都说不过去。
但学校对禁止教师炒股却有着两条非常体面的理由:一是教师炒股会影响到教育教学工作,二是教师炒股有可能带坏学校的教风和学风。第一条理由其实很容易推翻:教师炒股影响工作,那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炒股就不影响工作了吗?为什么不少清闲的工作人员可以一天上班半天泡在网上炒股、游戏、聊天,而教师工作之余关注一下股市就影响工作了呢?至于第二条理由似乎也站不住脚,不少学生的家长就是“股迷”,单位炒完家里炒,孩子每天耳濡目染,这岂不更容易带坏孩子?说到底,禁止教师炒股的理由只有一条,那就是用教师这一职业在我们的传统意识里和时下的舆论环境中被定位得过于神圣了,既然你“神”而且“圣”了,就应当与“钱”字不沾边。
不能说这样的看法没有道理,但是如果我们可以因职业的原因用道德层面的所谓的“职业操守”作为一种法外之律来禁锢从事某一种职业的人,从而使得这部分人失去法律赋予他们的某项权利,进而遭受一定的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失,这是不是在借“神圣”之名侵犯公民的权利?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教师禁止炒股,那么我们许多学校禁止教师炒股事实上就是对教师的一种侵权行为。
禁止教师炒股陷教师于道德与权利的困境——从道德上讲,教师确实应该把一切都无私地奉献给教育事业,奉献给他的学生,事实上很多教师就是这样做的;而从法理上说,教师也是普通公民,与其他人一样有权利做法律许可的事情,也就是说这种“奉献”应当是有条件的。当然,我出此言并非鼓励教师去炒股(事实上由于股市风险以及经济、精力等方面的原因,很多教师是不会涉足股市的),我只是说教师他完全可以自主决定炒股与否,无需他人来为其作法理上的选择。炒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利益再分配,靠那种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的制度约束只会使老师们感到一种不公,这又让他们如何心悦诚服?
当今社会,你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怪现状:一些法律禁止的行为可以在公众面前大摇大摆地畅行,而一些法律允许做的事情却会因道德的约束而禁止一部分人去从事。前者如香烟广告,法律明令公开场合禁止发布,可你看看街头、路边甚至媒体上,随处可以见到各种明目张胆或遮遮掩掩的香烟广告;后者如教师炒股,法无禁止,可几乎在每所学校都有大同小异的禁律。这不免给人这样的感觉:腕儿大的,明明不合法,却依然可以借这样那样的名头(诸如“发展经济”之类)施行;腕儿小的,即便你是合法的也要以更高的道德要求来剥夺你的权利。对公众持有一种潜在的双重标准,又如何建立起和谐的法治社会!
教师炒股,家长、学生、校长乃至社会各界都不会满意,因为全社会都希望由一个心无旁骛的人来教育下一代。但我们也应当从另一个角度想想:教师牺牲了与别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仅为博得公众的满意,只要他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圣贤”,他心里会作何感想?如果教师炒股确实危害极大,就应该立法禁止,并制订相应的补偿法规,单靠用远远高出要求的道德指标来加以禁止,既让老师陷入困境,也会置法律于尴尬的境地——而这,又绝不仅仅限于炒股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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