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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女职工劳动保护:希望梦想照进现实
赵清源
//www.workercn.cn2015-04-01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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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最终呈现的条款中,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将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据《山西晚报》报道)

  这条新闻被很多媒体引用时,简化为 《山西拟规定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由此可以看出,细,是草案体现出的第一个特点。对于立法机构来说,这是认知上的进步,而对于山西240万女职工来说,则是一个可以期待的福利梦想。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草案的出台是因为原有规定的落后。1990年9月,山西省政府颁布实施《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细则实施了25年,如今早已时过境迁,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而且,2012年5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同时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就使细则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这是此次立法的背景,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从中可以看出,女职工劳动保护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女职工仍然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女职工劳动权、人身权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长期得不到明显改善,用人单位难以统一准确执行……等等。

  这些问题可以简单归结为一句话——执行难。也就是说,不论是过去的细则,还是今天的草案,都面临着难以落地的困境。由此可以进一步提问,25年前的细则尚且不能完全执行,起点更高的草案如何保证照进现实?甚至有人担忧,草案中的规定可能会加剧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歧视,比如,为了规避风险、减少人力成本,尽量不招女职工,这就会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情况愈演愈烈,等等。

  应该说,这些担忧不无道理,也值得立法者重视。不过,这些都不是减少保护、放松保护的理由。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理当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执行难恐怕只是表象,更深的原因可能仍然在于立法上的空白。

  真正要解决执行难,必须有相应的问责和惩处跟进。对照1990年颁布的细则就会发现,其中一个很大的缺失是,没有相应的惩处条款,只有粗线条地规定“劳动部门负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监督”,这恐怕是细则实施25年来执行情况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没有了惩处,没有了罚则,权益保护极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法律法规自然也就成了一只没牙的老虎。

  令人期待的是,草案已经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比如,对孕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在劳动时间内不按规定安排休息时间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等等。在立法期间,我希望立法机构能对罚则有更深层次的博弈和探讨,更大层面的完善和细化。相信这些罚则的实施,一定会对用人单位形成约束,进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更重要的是法规实施后相关部门的有效作为,老虎有了牙,就可以咬人,不咬人的老虎只是标本,这才是女职工权益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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