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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枪也不能任性
光明网评论员
//www.workercn.cn2015-05-07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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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庆安警方在车站击毙手无寸铁的中年男子徐纯合的事件,引发公众广泛的关注。尽管昨天(5月6日)有媒体“据现场监控录像”“还原”了事发经过,但是,即使站在旁观者的角度,且不去求证这段向某个媒体定向公开录像的技术处理的合理性,仅凭对录像的“还原”描述,庆安警方开枪击毙徐纯合的行为与徐纯合对警方的反抗厮打行为之间,也很难建立起合理的因果联系。

  根据警方单方来源的“还原”描述,“中年男子曾用矿泉水瓶攻击民警”,“徐纯合却反手一拳并追打起民警”,“徐纯合将女儿抓起掷向民警,重重摔在地上”,以及在与执法警察厮打“过程中就给民警一拳,徐纯合抢走了齐眉棍,一棍打在民警后背上,另一棍打在持枪的手背上”,所有这些,其暴力程度是否足以“匹配”射向徐纯合胸口的致命一枪?

  最近两年,暴力恐怖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暴力恐怖行为,以不特定的公众为对象,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强,给防范和处置带来了困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警方在处理公共场合出现的暴力行为时,需要更快速地判断情况,更果断地使用可以即时制止暴力行为的警械。毫无疑问,这些警械中,以枪械为最有效的器械,但也以枪械的使用条件有最严格的限制。

  为什么警方最有效的器械反倒被限以最严格的使用条件?这是因为警方掌握的武装器械,非同于散在的棍棒刀枪,而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是有组织的国家暴力的物质根据。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而言,国家暴力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是国家强制力有效性的基础。不过,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在非战和平国家中,国家暴力的使用原则大都以不使用和有限使用为原则,国家暴力的最大值在于其威慑性,而恰不在其使用、尤其不在其普遍使用上。几乎在所有非战和平国家中,国家法律严格限制执行国家强制力的组织使用强制器械,也正是为了防止使用暴力的普遍化。

  从一般国家政治原理来看,不论基于什么理由,暴力使用的普遍化,将改变基于国家暴力威慑性而形成的社会心理预期,并由此改变有权使用暴力机构与普通社会组织以及民众的行为互动预期,这也必将改变与此相关的社会关系。这些结果,也正是所有国家暴力的掌行者在使用暴力时,谨思慎行,不敢任性的原因所在。动辄使用暴力,无异有组织使用暴力的示范,更无异在社会召唤暴力的到来。

  再者,国家暴力组织固然强大,但这种强大是在其他组织和个人放弃或不得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并据此形成了相应稳定心理预期和行为预期前提下的强大。一旦这个心理和行为预期崩解,其他组织和个人采行或不得不使用暴力,处在明处的国家暴力机构将无以应对处在暗处且汪洋般的遍地暴力。从各个国家的历史看,国家暴力由冷兵器时代过渡到热兵器时代,其暴力效率的提高,越来越与使用暴力的严格限制条件相对应,其中道理正如前述。

  最近两年,警察涉枪案件屡屡出现。除去个别警察蓄意谋杀、醉酒用枪等案例外,许多警察涉枪案件的发生大都以判断有误、处置失当有关。而这当然与警方的训练和警察的素质有关。就以上述庆安警察为例,即使不论起因,在普通执法中竟然应对不了一个平日以乞讨为业的中年男子,而非要用枪来解决事态,也未免太任性了吧。

  有钱不能任性,有权不能任性,有枪不能任性,甚至有理也不能任性,这,才叫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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