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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法制晚报》报道,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以扶贫基金会名义放贷,借款农户总数为11915户。中心在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直属分支机构。报道指出,中心存在从事放贷业务审批不明、监管不清、利率过高等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中心成立于2009年,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是从事农户需要的扶贫项目等。中心为什么要打着扶贫基金会的名义放贷?为什么会存在前述问题?有必要加以追问:
一问中心是否具备贷款资质?
“中心是中国扶贫基金会下属机构,有国务院扶贫办批文,允许作为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试点单位。”中和农信公司这样解释。而辽宁省金融办的表示截然相反:“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我们审批才可以,至于中和农信其他下属服务中心,我们没有审批。”按照法律规定,社会组织从事金融放贷业务必须经行政审批,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才具备相应资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指出:“如未获得审批却从事金融放贷行为,涉嫌违法。”既然从事放贷业务,为何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没有审批过,中心到底有无贷款资质,这些问题不容回避。
二是谁来监管中心放贷行为?
中和农信官网显示:“中国扶贫基金会作为中和农信的股东,监督中和农信坚守扶贫使命。”股东监督,这种“老子监督儿子”的监督力度有多大,恐怕难说。那么,主管部门监督效果如何?彰武县民政部门称,归县扶贫开发局监管。扶贫开发局称,“业务归主管部门”。阜新银监分局则表示,“没有直接权限调查,由金融办核查”。到底该谁管,似乎又落入“都管,都不管”的怪圈。目前,在辽宁省有10多个县登记有此类中心。在全国,中和农信有此类机构110家,号称“中国最大的小额信贷社会企业”。这些机构如果都处于金融部门监管之外,将会是多大的金融安全风险。
三是贷款利率何以高达20%?
据报道,中和农信公司称“实际利率大概在20%左右”。根据法律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不受保护。超过4倍的被称之为高利贷。20%的利率几乎接近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1%的4倍,可以说是接近“红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20%与5.1%相差近15%,难道能说中心没营利?当地借款农户为何吐槽:“比银行利率高出好几倍,这哪是扶贫啊!”
扶贫扶贫,利率越低越有利于贷款农户。中国农业银行有关扶贫贷款文件就规定,贷款严格执行央行利率不上浮。中和农信作为中国扶贫基金会分支,贷款对象都是贫困地区农户,理应尽量降低利率,惠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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