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日前,公安部指挥摧毁了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多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本是一次正常的执法行为,然而,一些人却将关注与解读的重点放在“律师”这一身份标签上,甚至演绎为对律师行业的针对性打压,抹黑为“法治的倒退”。如此,显然是谬以千里。孰不知,法治要义在于公平公正、违法必究,而非因身份而区别对待。
公安机关调查显示,从江西南昌到山东潍坊,从河南郑州到云南大理,从湖北武汉到黑龙江庆安……3年中,40余起案件事件的背后,都是这个涉嫌犯罪团伙在组织策划。这些假借“维权”“正义”“公益”之名而进行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依照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径予以惩处,既是对法治原则的遵循,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作为律师,应当自觉地做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法律秩序的破坏者。在这一点上,律师也没有“豁免权”。正常的法律行为需要保障,但采取“旁门左道”,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悍然逾越法治“红线”的行为,显然偏离了律师的职业准则,也与正当维权无关,决不能姑息纵容。
同时,应当看到,极少数违法律师不能代表中国律师界的主流,也不能代表整个律师队伍。对这些“害群之马”依法惩处,不仅是为广大律师营造更好执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地保障守法律师的执业权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人心所向。
法令行,则国治。律师群体是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多措并举,切实尊重和维护律师群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曾经的“取证难”“阅卷难”以及“会见难”等问题的不断解决,还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相应顶层设计和改革举措的日臻完善,都为律师执业创设了更为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律师大有可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期待律师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
长江日报:律师作假当追究 律师权责需明确 2009-12-15 |
长江日报:律师作假当追究 律师权责需明确 2009-12-15 |
诉讼调解中律师当“和事老”妥否 2009-09-04 |
单士兵:“律师造假门”为何变成“罗生门” 2009-12-17 |
清出“高危人员”本身很“高危” 2011-04-13 |
王 琳: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是法治必经之坎 2012-07-19 |
南 文:律师抱团“死磕”较真精神助力法治... 2013-08-21 |
刘建国:“隐形”司法权催生掮客律师 2014-09-11 |
兵 临: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护法治 2015-02-05 |
光明日报: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改革... 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