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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中国新闻网报道:河南省郸城县公安局28日对外通报,7月27日,该局民警在对涉毒人员于某依法传唤时遭遇暴力袭警,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开枪击中于某,后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前几天也有一起事件涉及警察用枪。在山东临沂汽车站,几名警察执法时与一男子相互推搡,最后该男子被警察拿枪指头(《齐鲁晚报》7月20日)。警方后来通报称,是有人搞非法募捐活动影响了车站秩序,处警民警进行劝离过程中遭聚集起哄和围攻。
两起事件的真相尚需彻查,后续信息有待向社会进一步公开,但对此类事件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警察有权依法用枪;在遇暴力袭警或危害公众安全的紧急事态下开枪,不该是个问题。
警察如何依法用枪,法律有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15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就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4条规定:“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其实在我国,警察出警时用枪频率很低,在人们的观念里,警察不用枪很正常,偶尔用枪反倒反常。在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和事后追惩制度的约束下,一些一线民警甚至产生了“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的观念。这样做,警方规避了可能的责任,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最少使用暴力”固然是一个原则,但过于保守地用枪,在危急情形下,无异于纵虎为患。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案就为我们提了一个醒。给警察依法用枪太大压力,不利于处置紧急情况。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警察可以用枪,但何为“适度”,还是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处警警察很难在短时间内作出最正确的选择。除了平时训练中有针对性地提高警察的预判能力之外,在法律规定上,一些细节问题也需要尽早明确。比如,处警时如何快速评估用枪的必要性?拔枪、举枪该有什么样的规范?如何保护依法用枪警察不因外界因素而被追究?这些细节明确了,警察才能在执法时谨慎用枪,必要时敢于执法,不致陷入两难选择。
除了完善立法,还要通过严格执法和全面普法告诉公众敬畏法律。警察是执法者,其执行公务的权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用暴力手段进行对抗,后果可能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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