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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特赦制度,彰显人道价值
潘洪其
//www.workercn.cn2015-08-25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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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项宪法制度如果长期“休眠”,不但将造成“用进废退”的困境,还将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契合了重大历史纪念主题和政治主题,激活了“休眠”多年的特赦制度,彰显了人道主义的分量和价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相关报道见A3版)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这项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料将顺利通过。

  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突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也符合本次特赦的目的。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体现了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符合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对前两类罪犯实行特赦,主要体现政治上的意义,对后两类罪犯实行特赦,主要体现法治上的意义,总体上看,都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一项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9年建国10周年之际,对一批经过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此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共6次特赦战争罪犯,到1975年全部在押战犯都获得特赦。这7次特赦,主要体现了国家对战争罪犯在特定历史时期罪行的赦免,显示了新政权自信的胸襟和开放的眼光,起到了调节政治气氛、凝聚社会人心的作用。

  我国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都设立了特赦制度,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权力,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不过,现行宪法颁行33年来,特赦制度从未正式启动实施,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这种“休眠”并不意味着特赦制度已经成为百无一用的摆设,实际上,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在2008北京奥运会、2009年国庆60周年、2011年刑法大修等重大事件节点,不断有法律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轻微犯罪分子、过失犯罪分子实行特赦,充分发挥特赦制度“以宽济严”、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作用。然而,也许由于缺乏合适的重大历史纪念主题或政治主题的带动,这些呼吁未能将特赦制度“唤醒”。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的每一项制度,都是关系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大事项,某项宪法制度如果长期“休眠”不用,不但将造成“用进废退”的困境,还将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历史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不但契合了重大历史纪念主题和政治主题,树立我国尊重人权、开放文明的大国形象,而且激活了“休眠”多年的特赦制度,使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真正成为“活”的制度,突出彰显了人道主义的分量和价值,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写下了漂亮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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