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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送养的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没有设定送养人的知情权、探视权等权利,对社会善心人士和社会组织的爱心缺乏支持和管理。
家住湖南长沙的胡女士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虽然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但因为年龄大,她产生了收养一个男孩的想法,收养法却成了“拦路虎”,因为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近年来,类似障碍在现实中频频出现,一些合理的收养诉求被法律无情制止。
收养法是1991年通过的,1998年11月进行了部分修改,至今已施行近17年。17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部法律却一直没有修改,诸多内容已与现实脱节,屡遭诟病。
比如,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人,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但是,如果一对夫妇有一个残疾孩子,他就没有资格再收养其他孩子,这不仅不合常理,法律逻辑上也难解释。
再比如,法律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但许多地方都有一些被公安机关解救的找不到父母的被拐卖儿童,他们和弃婴一样,往往被送往福利院,却不能被收养,不能享受家庭温暖。
另外,现行法律对送养的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没有设定送养人的知情权、探视权等权利,对社会善心人士和社会组织的爱心缺乏支持和管理,以至于现实中的收养关系产生了诸多复杂问题。
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收养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不该出现的悲剧。比如,2013年南京两个女童因母亲吸毒饿死的悲剧、河南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孩子遇到的问题、今年南京市一名9岁男孩被养父母虐待的事件,等等,都与收养法不够完善有关。
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早已引起社会关注。据统计,仅最近3年,就有约15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过议案和建议,呼吁全国人大尽快修改收养法,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对此,民政部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都给予了积极回应,表示将抓紧开展调研工作,适时将修改收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而修改完善收养法,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尤其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比如,要处理好和婚姻法的关系,甚至可以考虑将婚姻法和收养法合并,制定完善的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从而将生父母、养父母和生子女、养子女的法律关系纳入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更好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利,营造更好地成长环境。再比如,要处理好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与收养法之间的关系,为慈善力量参与收养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另外,还应同步修改《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孤儿救助等法律法规。
二是处理好和计划生育的关系。毋庸置疑,现行收养制度与计划生育制度有一定的契合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有了较大调整,收养法的规定已与“单独二孩”政策脱节,而且,今后可能还会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收养法的修改要考虑到这种调整,使法律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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