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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昨天在本栏目撰文,对河北张家口张北县“草原天路”收费提出质疑。除了将公路“纳入”景区从而“绕过”公路法的问题,也有程序上的追问:张北县物价局发布《关于“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作为收费依据,是否超越了权限?
5月9日中央电台《新闻纵横》节目中,张北县物价局王局长针对后一个问题作了回应:“《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从2016年1月15日施行,其中的11项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中,并没有‘风景名胜区门票’这个项目,只有第五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与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相类似,并且注明听证组织部门为省、设区市、扩权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为此我局专门电话咨询了省物价局行费处的刘处长,他回答:风景名胜区视同为景区,张北县为扩权县,有权制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所以我们认为我局制定的这个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合规合法,并未越权。”
没有理由怀疑王局长所言的真实性。如果他提到的刘处长所言在法律上站得住,那么,笔者对程序的质疑就冤枉了张北县物价局。事实究竟如何?
听证目录没有“风景名胜区门票”这一项,当地以“类似”项目为依据(得到省物价部门认可)召开听证会,这值得赞赏。但就收费和定价而言,听证会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需要听证的收费项目,不听证不能收费,但并非听证了就一定要收费。即使听证会上所有人都赞成收费,但最终是否收费、收多少,仍要由有权决定的部门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决定,而听证结果,只是重要因素之一。
按照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景区收费听证的组织部门确为“省、设区市、扩权县的价格主管部门”。张北县据此组织“草原天路”收费听证会,没问题。但听证会只是收费决策程序中的一环,组织听证会的职责和最终作出决策的权力,是两回事。对张北县物价局来说,让你组织听证会,并不意味着收费决定权也给了你。
“张北县为扩权县,有权制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不知道这种说法的根据何在。为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扩权县被赋予其与地级市同等的建设项目管理、土地审批、证照发放、用地报批等权力。在某些工作中,张北县被赋予和张家口市同等权力。
但即便张家口市,也无权为“草原天路”定价。《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来说,这既是权力,也是职责。由于条文中并无将上述权力“让渡”给其他部门的“口子”,这一职责只能自己履行,而不能由其他任何部门代为行使。
决定收费和制定价格,事关公共利益和百姓权益;行使相关职责,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由“扩权县”推导而来。说了这么多,并非有意和谁较劲,只是认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些违背法律的做法必须纠正,背离法治的理念必须廓清,否则,其后果可能比一条不该收费的公路收费可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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