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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这一《规定》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衔接《侵权责任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成为中国互联网治理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
不知不觉间,互联网信息搜索已深深嵌入我们的生活。作为信息新渠道和学习新工具,网络搜索拉近了世界、放大了视野、提供了便利、丰富了人生。一些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也获利丰厚,迅速成为互联网企业巨头。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资本角逐利润的过程中,价值观扭曲与人性沦陷的可能也客观存在。在金钱与利润的驱使下,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对此深恶痛绝。
以法治保障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发展不偏航,不仅是国家信息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网信事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然。《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直面当前互联网信息搜索领域所出现的问题,明确界定了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平台责任。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是营利性的私人企业,有其成本投入,有趋利倾向和正当的经营权利,但其所提供的信息搜索服务又具有社会公共信息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公共利益责任。因此,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严打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网络公关是《规定》的一大看点。《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上,付费搜索服务究竟是不是广告、如何监管,从全世界来看尚无完美经验。而《规定》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引领立法潮流,首次将付费搜索服务入法,并区分商业推广活动和广告,在全球属首次。《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至于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的,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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