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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让其服务民众,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法治方面久久为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意见》提出,要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用政府的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的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2月18日《人民日报》)。
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政务公开列为必须狠抓落实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足见其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中央再次作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既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全面贯彻,更是对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自觉践行,其意义自不待言。
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至今已七年有余。七年多来,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开方式不断创新,有力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和谐社会建设。不过,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政务公开中还存在诸如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政务信息公开、以“正在调查”“仍在核实”“领导不在”为由不公开等不良现象。政务公开中诸多不和谐因素,不但侵犯了公民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也偏离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轨道。因此,要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必须练好“法治功”。
法治是治理社会的有力纠偏器,相比其他任何手段,均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政务公开中诸多饱受诟病乱象,除了反映出一些政府部门对服务型政府认识不深入的官本位思维根深蒂固外,更反映出法治保障的缺位。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政务信息界定,到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都还缺乏细化、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务公开原则,因规定过于笼统,让一些部门和官员可以随意放大政务信息不公开的“例外”范围。同时,因为缺乏法治强有力的保障,对政务信息不公开的追责往往止于党纪政纪层面,威慑效果不彰,致使本应成为法治政府建设基本特征的政务公开,蜕变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所有这些都凸显了将政务公开纳入法治轨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毫无疑问,要实现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让其服务民众,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法治方面久久为功。一方面,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律保障范畴。鉴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效力较低、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弊端,可将其由法规升格为法律,并厘清其与保密法、档案法的关系,用法律的强制力堵塞漏洞,以此倒逼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规范政务信息的范围、公开方式,细化并丰富制度体系,始终对政务公开中的各种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地进行纠偏,并依法追责,从而让法治成为政务公开的坚强后盾,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有序推进。
实践证明,政务公开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良方,政务体系如果能够真正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那么相关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必然会收敛很多。从这种意义上说,练好“法治功”,实乃政务公开的题中之义。唯有练好“法治功”,政务公开才能真正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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