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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首部税法草案亮相。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环保税征税标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税额下限,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免税,未纳入到环保税的征收范围(8月30日《新京报》)。
既然只是费转税,实际影响似乎并不大。更何况,无论是江河变色,还是区域性环境危机,甚至是癌症村的频频出现,罔顾环保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其实已有目共睹,对于环境问题,的确更需要务实的举措。
在这方面,财税政策在经济发展与产业调控中的功效,无疑有目共睹,假如能够在财税政策中添加环保理念与意识,其推动效应,自然值得期待。
环保税开征,意味着外化的环境污染从此将内化为排污者的刚性税负,对于一些以环境为代价换取GDP,以及环境污染型产业来说,当然是个不折不扣的利空。不过,有道是“一人做事一人当”,既然损坏了别人的东西都得照单赔偿,污染了公共环境,当然没有赖账的道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向污染企业收取环保税,完全天经地义。
然而,环保税的征收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假如是以保护环境为由增加一项税种,即便仅仅是将现有的环保费平滑过渡为环保税,恐怕也远远不够。
现实中,污染企业缴纳了“排污费”便能继续肆无忌惮地排污,如此“排污费”其实已然与保护环境的初衷彻底背离。
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让环保税真正有益于减排和污染治理,并通过对低排放和减排行为的税收政策倾斜来形成良性驱动,更应纳入环境税征收机制的考量,否则的话,仅仅是“排污费”换个名头,最终可能仍然是污染企业和污染产业的一柄合法保护伞。
尤须提防的是,假如那些本该关闭的污染企业也摇身一变成为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如此环保税对于环保而言,恐怕更有害无益。
同时,环保税既然是以环保的名义征税,其去向无疑应首先明确。具体而言,征到的税当然应该专款专用于污染的治理与环境的改善上,否则的话,所谓“环保税”就有名不副实之嫌。
一言以蔽之,要让环保税收得无可非议,环保税的开征务必要遵守税收法定的基本程序,究竟该向谁收、用在哪儿、如何监督,应第一时间向公众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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