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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这就是说,网络言论、文字、图像和视频等被明确为案件办理的证据之一。
有人说,你在网上发的一句话,可能成呈堂证供。这种说法抓住了两高一部相关规定的要害。电子数据作为民事刑事案件证据,在我国民事刑事诉讼法中早有明确规定,但具体哪些网络发布信息算作电子数据,尚未明确。现在正如人们所言,你在朋友圈的一句留言、随手发出的手机短信,都是有潜在法律后果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正是网络空间走向法治的一个步骤。网络作为新生事物,曾经是高度自由的,人们在诉求秩序的时候往往寄望于网民的自律自治。但近些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攻击、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窃密、诈骗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网络谣言、网络低俗信息等屡见不鲜,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建立网络法治非一朝一夕之事,但让人们对自己发布的网络信息负起责任,显然是在网络空间建立正义秩序的当务之急。
信马由缰的网络“言论自由”只是一个神话,这种自由就是赋予人们对网络信息不负责任的“权利”,抗拒必要的法律约束。前几年,抓了几个在网上煽风点火的网络水军头目,法办了若干网络造谣传谣大V,结果就有人指责这是毁灭言论自由。很多人反对手机实名制、网络实名制。但当网络谣言、诽谤、诈骗等为人们所熟知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实际上是公害,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建立和完善网络法治,旨在平衡人们的权利与责任,让人们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享受自由、在享受自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由是无害他人权利的自由,恰恰是不承担责任的做法,构成对自由的伤害。在网络上口无遮拦到丧失底线,并不是网络言论自由,而只是任性、不负责任乃至违法犯罪。这时候,施害者与受害者很容易角色互换,有时候你可能加害别人,但转瞬之间你也可能成为受害者。
法律通过设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政府、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利益。这种公共安全利益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关乎我们每一个人。在网络空间承担责任,既是承担对社会的责任,也是对自己负责。不愿对社会承担责任,本质上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我们必须放弃自己的某些自由,以保护我们的自由、扩展我们的自由,这就是网络法治的本质。
不愿意放弃某些自由,我们将失去全部的自由,这在现实世界是真理,在网络空间也是真理。但所谓放弃某些自由,并不是要我们缩手缩脚、怕这怕那,即如契诃夫笔下的别里科夫那样把自己装进套子里。我们要做的无非是守法,说简单点,就是按常理和良知说话、留言以及发布其他网络信息。守住了常理和良知的底线,即可身正不怕影子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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