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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北京很少承担类似的重大改革试点任务,这也暗示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只许成功。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反腐机制,将借助这个内地版的“ICAC”而最终达成。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这一改革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已现端倪。公报有段表述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不难看出,监察机关已被前所未有地放置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这一信息无疑表明,监察机关将从过去位列政府职能部门的从属地位,上升至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平级的独立地位。
正如《方案》所强调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兹事体大,事关反腐胜局,当然要审慎稳妥推进。经由试点总结经验,再决定全面推广,符合渐进改革的路径安排。至于这一重大改革很可能将沿袭已久的“一府两院制”推向“一府三院制”,相关的宪法和法律修改,也会在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之后提上日程。
很多人对这一重大改革颇感“震撼”和“突发”,但事实上,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合并,在理论界早已争论多年。纪检监察部门本是为保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而组建的系统内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则是由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侦监、起诉、反贪、反渎等职能。这两大机关虽各有其权限,互不隶属,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职能又有交叉与重叠。整合反腐资源,理顺办案程序,对于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已成刚需。争议多年之后,整合方案固有多种,执行整合却只有行动起来这一条路。见惯了过去“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现今有了三地试点的实质性举措,被称“震撼”也在意料之中。
《方案》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为: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为达成这一目标,组织保障的规格已足够高。不但中央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方案》还要求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并由省(市)委书记(而非当地纪委书记)直接担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
从三个试点地区的安排来看,也是用心良苦。在地域上,浙江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代表,山西则是中部地区的样本,北京则是大都市。尤其是以往北京很少承担类似的重大改革试点任务,这也暗示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只许成功。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反腐机制,将借助这个内地版的“ICAC”而最终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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