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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来,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最近的报道称,2015年最高检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目前我国反腐败机构的设计体制分别隶属于执政党、行政系统和司法机关三个系统。最高检在中央批准成立新的反贪总局背景下,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以及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作为2015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打造中国检察特色反腐败专门机构,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那么,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新形势下,应当如何改革其内设的反腐败机构体制机制,如何保障建立的新体制机制在整个反腐体制下发挥应有的功能,必然成为亟待思考而需要探索的问题。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面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与反腐面临的新形势,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是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优化检察机关反贪职权的配置。以现存的问题为导向,改革反腐机构独立性不足以及反腐效率不高等问题,改变检察机关反贪续接党的纪检部门反腐成果或者案件的现状,建构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反腐的中心地位,实现从以国家权力反腐为重点向制度反腐尤其是法治反腐为中心的转向。在深化反腐体制机制改革上,首先要坚持法治国家下制度反腐的基本理念,通过反腐体制改革,不仅要解决目前反腐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还要解决反腐权威不够的问题,在充分体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中,借助于法治反腐体制机制的改革,实现检察机关“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目标,推进反腐法治的制度化、现代化、文明化。
二是改革检察机关内部反腐职权配置的体制机制。检察机关内部反腐体制机制,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反腐部门体制重新配置,以及同一检察机关内设反腐机构的整合。对于上下级检察机关而言,应当按照“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路线,建立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的三级反贪腐机构,强化上下级反贪部门的垂直领导,在行使职权上也不完全受制于同级检察院,同时将基层检察院的反贪腐机构改为反腐信息与线索获取以及协助上级检察院反腐的协助办案部门,从而保障检察院反腐机构的权威性。对地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内部部门包括反贪部门、反渎职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以及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整合,建立以反贪局为主以及其他机构配合的反腐办案机制,形成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一线化办案模式,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反腐职权的优化,进一步完善反腐机构办案中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反腐体制机制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新上焕发出新生力量。
三是改革检察机关反腐机构在办案上的外部协调机制,建构执政党、行政系统和检察机关反腐有机衔接机制,推进法治反腐制度向高效性的发展。在反腐体制上,我国需要实现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而制度反腐的核心则是法治反腐,这就更需突出检察机关法治反腐在制度反腐上的优势。在国内反腐中,制度反腐能够发挥反腐的优势,而海外反腐更需要检察机关的法治反腐。因此,在改革检察机关反腐机构的办案机制上,需要建立纪检监察查办案件与检察机关反腐机构立案侦查案件信息、线索共享机制,使检察机关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发挥办案衔接机制的有效性,实现办案机制衔接的制度化。
检察机关反腐机构的改革既涉及到体制上问题,如检察机关上下级反腐机构的调整以及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关系,同时也存在检察机关内部反腐机构机制的整合。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首先应解决检察机关上下级反腐机构的调整与重新布局,然后进行检察机关内部反腐机构在办案职能上的整合,同时推进与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衔接机制的制度化完善。否则,即使检察机关反腐职权已经优化,也会因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机制不衔接或者衔接的非制度化等问题,影响反腐效果和改革成效。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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