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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酒三杯”式的究责,不但不能惩戒过错、警醒后人,也无助于应对舆情,反而会催生出二次舆情,致警方公信持续流失
吉林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了警察执法过错应予追责的具体情形,并特别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要终身追究执法责任,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
司法领域的错案责任追究,喊了很多年,最终还是落在“司法责任制”上。所谓“错案追究制”,不过是媒体一厢情愿给帖的标签。一是“错案”本身难以界定;二是能够界定的“错案”也未必都需要追究。比如,上诉审改判的案件,一审可能“错了”,但只要审判人员并未违法,也不算过错,问责就无从谈起。将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作为究责的对象,要符合司法规律。
警察执法较之司法行为处于程序的更前端,且与民众接触机会更多,备受舆论关注在意料之中。适用于警察的责任制,远非“错案追究”可以涵盖。吉林警方这次就界定了警察接处警、受立案、证据收集、涉案财物处理、刑事强制手段使用等工作中予以追究责任的20项执法过错行为。用列举式定义“过错”难点在考虑再周全也难免有疏漏,不过优点也很明显,那就是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过错责任追究的关键是过罚相当,有多大的过,就要让责任人承担多大的责。吉林警方在上述处理过错行为中,也圈定出应从重追究的执法过错,如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执法过错责任人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本年度发生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等。尽管有个兜底的“其他”,但能够尝试将从重追究的情形相对具体化,已是难得的尝试。
过罚相当不但要求对严重过错从重惩戒,对轻微过错、疑似过错当然也要区别对待。如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这些似乎都不能归入“过错”,详细列出有助于基层在究责实践中更准确地把握。但“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却应慎重列入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以防止此条成为责任人逃避究责的避风港。
对围观群众来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过小罚,小过不罚”,这些正是众所担心的场景。“罚酒三杯”式的究责,不但不能惩戒过错、警醒后人,也无助于应对舆情,反而会催生出二次舆情,致警方公信持续流失。如今有了究责的“细则”,等于走出了究责的重要一步。下一步,就是用一例例鲜活的究责个案,让围观群众看到过罚相当的落地。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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