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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错案的多发,强化公安机关系统内的行政责任,固然必要,而司法究责的常态化,更是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3月1日施行。与修订前相比,新规明确,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
媒体关注警察执法过错“终身究责”与“从重追究”,对应的现实是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启动,“严厉”追究的个案实不多见。最高法院2月29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最高法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这其中,就有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案、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案等。
当然,公安部新规的“从重追究”,并非指向刑事责任的从重。作为行政部门,公安部并无司法解释权,更不能通过内部规程来修改刑法的相关内容。这里的“从重追究”显然是指,公安内部问责机制上的“从重”。从性质上看,“警察执法过错责任”仅仅指向行政责任。
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这表明,在对警察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上,当事单位拥有最大的话语权,上级公安机关可选择性地介入也以“必要”为前提。
这些制度设计,作为公安机关的自我约束,是必要的,但它与外界对警察权监督的期待还有一定空间。每次有轰动性错案曝光,舆论高呼“究责”,主要诉求不仅在行政责任、党纪责任,还有司法责任。行政责任只在行政系统内生效,如“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降级”等。公安机关依其职权,是无法启动司法究责的。在侦查权限上,那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定罪量刑上,那是审判机关的职能。遏制错案的多发,强化公安机关系统内的行政责任,固然必要,而司法究责的常态化,更是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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