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对香港国安法提出质疑,认为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受到香港大律师工会和某些当地学者及立法会议员的呼应。我们认为,李国能的观点站不住脚,他这样做的实际效果对香港也是不好的。
众所周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是“一国两制”的重要内涵之一,因为这种重要性,北京从不存在破坏它的动机。同样因为它很重要,香港社会,尤其是法律界要对它有准确理解,不应出于政治原因或者价值观偏好任意对它进行扩大化的解释。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司法独立”有其严格的内涵和外延。在香港,按照基本法解释,它意味着“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司法机构如何组成,这就不是司法机构可以自我决定的。其实这是全世界共同的法治逻辑,很多国家的大法官等重要法官都要由最高行政长官任命。比如美国所有联邦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加拿大、英国对关键法官的任命也遵循同样规则。
我们要准确理解基本法,而不能仅凭一种印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而非“三权分立”。基本法对行政长官赋予了“双首长”的权力,即行政长官不仅是特区行政机关的首长,同时更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长官是唯一可以代表特区对中央负责的人。以“司法独立”的理由架空、削弱或分割行政长官的权力,有违基本法和国安法的规定,会对香港的政治体制造成冲击。
行政长官同时出任香港国安委主席,必然要负责指定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名单。如果这个权力旁落,行政长官对国家安全的责任也必然虚化,国安法在香港的落实责任链就将中断。
需要看到,香港国安法通过并实施以来,香港社会的信心大增,股市的积极反应就是重要表现之一。这种信心就是对国安法将得到坚决落实、香港将从此逐渐走向稳定的信心。让国安法实施成为香港局势的真正转折,使这座城市摆脱长期动荡,回到全面发展的正轨,这是全体港人的共同核心利益之所在。
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通过了香港国安法,香港法律界尊重并严格履行国安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法治精神,没有任何其他原则可以高于这个原则。不能不说,李国能先生对国安法提出的质疑既不符合基本法的真实内容,更不符合上文提到的这个原则。
事实上,几乎所有对国安法的质疑都是香港法律“政治化”的结果,都是由价值观原因驱动的。令人遗憾的是,这当中的“政治”和“价值观”都是受到了美国和西方的塑造,而没有与香港回归祖国的大齿轮咬合在一起。
香港不能够继续在美国和西方设计的政治陷阱中折腾了,政治一乱,整个体系都会跟着乱,一些法官会出现同情、庇护暴徒的价值错乱,法治迷失了方向。香港社会需要挣脱极端政治的操纵,迈出这一步则海阔天空。
中央和内地社会真心为香港好,而美国则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工具。希望香港社会把这一根本利益关系想通想透,那样再看香港国安法,一些人原有的困惑就会烟消云散。现在是香港从乱到治的一个关键机遇,千万别错过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