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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一轮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就此启动。
而在此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退市公司总数,与上市公司总数相比比例极低,远低于发达国家。自1990年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在沪深两市不同板块的上市公司累计达2000多家,但其中退市者仅仅只有78家。而在美国,从1995年至2012年,纽交所退市公司总数为3052家,纳斯达克则更多,达到7975家。
事实上,退市制度本应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尚属年轻的证券市场上,退市制度一直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方面是部分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对退市的认识有误区,把退市等同于企业经营不善,结果使得我国现有的退市公司,退市模式单一,要么是财务指标不符合标准,要么是被重组合并,几乎鲜见有公司主动退市。
其实,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主动退市的公司占据退市公司总数的大部分,退市公司不一定是经营不善。相反,一些经营不错的公司,出于战略考虑和长远布局,往往会选择采取回购股票等方式退市,例如一些海外中概股就进行了私有化退市。
退市难的另一原因,则是上市机会过于稀缺,使得企业不愿意退市。在我国早期的股市运营中,上市名额是有指标的,上市企业的多寡与企业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息息相关,上市成本也自然是不菲数字。如果地方政府和企业做了如此多的前期努力,最终选择退市,往往得不偿失。即便后来上市公司指标限制被取消,但由于上市过程中企业实际控制人可以套取巨额资金,自然使得“壳资源”越发金贵。
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由于缺乏对违法公司的相对完善的强制退市制度,加之强制退市指标长期不明确,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让不合格公司强制退市,结果在企业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自然更无从谈起。上市公司就此炼就了“不死之身”也就不难理解了。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合格公司无法被强制退市,而一些有意回购股份以期主动退市、调整战略的公司也不便进行相应的资本操作。
“有进有退”本是资本市场的常态,在退市制度建立后,监管部门更需警惕,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会不会利用退市程序,对中小投资者的相应利益有所侵害。换言之,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改革完善好退市制度的同时,也应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把退市制度执行到位,并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在将违法公司和财务指标不合格公司及时清退的同时,也能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保护好中小股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