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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道德标准苛责律师的职业行为
林琳
//www.workercn.cn2015-05-3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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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五点辩护意见,合议庭表示会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在这个人人都有权发声的年代,类似焦点案件的每一个进展都会使其再次成为焦点。有人还在纠结判死刑到底该不该,而有人则对林森浩律师的辩护意见表达了不满,甚至对律师的人品、人格指指点点。

  这些辩护意见包括:一,黄洋喝入的化学品远不到致死量;二,黄洋死因不排斥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相关法医和肝病专家的意见表明,不能排除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等叠加因素;三,林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所谓见死不救,只是害怕投案,存有侥幸心理,以及认为黄洋能被救治好等因素导致;四,量刑过重,不应判处死刑;五,案件过程程序违法太多。

  这当中的一些意见招来网友的“报复性”评论,比如,“怎么证明喝入量不到致死量,辩护人也喝这么多试试”、“如果被毒死的是自己的儿子,还会这么辩护吗?”……更有甚者,说律师这个职业“为了挣钱不讲良心”。

  不得不说,这些言论尤其是对律师人格的攻击,或许恰恰暴露出国人对律师职业的认识不足,不了解其存在的意义和职责,进而也不了解律师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公诉机关代表的是公权力、是国家意志,而法律被认为是最专业、最严格的社会规则,个人无论是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还是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规则面前,都处于弱势。说得直白一点儿,公权力想判处某个人死刑还不容易吗?

  正因此,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有了其存在的必要。他们代表处于弱势的,不具备法律知识、法治思维的当事人,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素养,跟法官、检察官或对方律师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有了代表个体利益的律师的存在,才能对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形成一种制衡,或者说实现一种平衡。这也是法的平等、公平精神的一种体现。而一旦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那么忠诚于自己的委托人,便是律师的义务。当然,这种忠诚不是盲目、违法的忠诚,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辩护、依法争取权利,如果律师的行为确实有违法和不当之处,同样需要依法受到惩处。

  进而言之,律师是保护私权利的斗士,律师最大的职业目标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那种用道德标准衡量律师行为,用多数人认为的所谓公平正义指责、谩骂律师,认为律师替谁辩护便是支持谁的做法、赞成谁的价值观,以及觉得律师不伸张正义、没有良心之类,根本上说,还是一种法治知识上的匮乏和“没头脑”,不知道这是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要求使然。

  回到此番投毒案件,死刑复核程序可能已经是被告人林森浩最后的司法程序,也是最后的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提出一些质疑和可能,为被告人的性命做最后的争取,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有何不妥?难道要他们跟最高法院说——“判死刑吧,这个人该死!”?

  时下,因为对律师的误解和认识不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律师因为替“坏人”辩护遭到无端殴打、辱骂甚至非法拘禁,有的律师被故意陷害,诸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能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之类更是稀松平常。对律师职业,需要纠正认识的不仅是普通公众,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司法人员。

  律师不是“搅局者”,他们对一些司法陋习实际上起到了一种监督作用,是见证、推动甚至倒逼法治文明和进程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检法机关对律师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而公众对律师的尊重、对其执业行为和职业精神的理解,可以映衬出国人的法治素养和当下的法治文明程度。这些方面,我们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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