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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是别人的恩赐,而是所有的人一起参与”。在“开门立法”过程中,唯有积极地“为自己代言”,说出自己的主张,方有可能享受到民主立法的好处,并合法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拐卖儿童”的话题经常引起孩子家长的热议。前几天,曾听几个妈妈聊起“买拐同罪”,大家认为法律规定不尽合理,对“买拐”惩罚太轻。当我笑问是否为此提出立法建议时,有人沉默有人摇头,很快转换了话题。
其实,如果有人对“买拐”的处罚有看法,不论是觉得轻了还是重了,现在当真是个提意见的好时候,因为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买拐者的惩罚正是这一草案中的重要修改内容之一。而且,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各级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事,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公众对法律提意见,绝不是玩笑。
生活中,常能听到有人对当下实施的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比如惩罚太轻、可操作性不强、不符合现实情况等,然而,当立法机关公布法律草案请大家提意见、欢迎“吐槽”时,又往往得不到太热烈的反馈。
以“拐卖儿童”话题为例,相信很多人对不久前“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事件记忆犹新。不仅几个微信公众号短短几小时就获得了超过10万的阅读量,还有大量的转发;在微博上,仅一位知名艺人的转发留言,就获得了十几万次点赞,并被转发3万多次。但与公众在网络上、生活中热切讨论、发表看法的状况不同,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真正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自己建议的人并不多。截止到7月21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十多天来,收到的立法建议只有3万多条。
在国家立法层面获取的反馈意见总体上还算多的,在一些地方,有些立法草案公布后,甚至出现过零意见的情况。
《南方都市报》的记者2013年曾做过一项统计,广东省人大网立法专网对24项条例30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0”意见的8份。对于“开门立法”遇冷现象,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曾说:“民主不是别人的恩赐,而是所有的人一起参与”。
对法律这一各方利益博弈的“最大公约数”,制定过程就是需要各方表达诉求、展开讨论,方能“越辩越明”、科学可行。
还记得吗?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草案原本把个税起征点规定为3000元。此方案在向公众征求意见过程中,有8.2万网民提出了23万余条意见,其中超过8成的人要求修改或是反对3000元的起征点。 正是由于这8万多人的积极参与,最后在法律即将出台时,很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认为“最终出台的方案就应让民意有所体现”,于是才有了个税起征点由3000元改成3500元的结果。
这个鲜活的例子说明,在“开门立法”中,唯有积极地“为自己代言”,说出自己的主张,方有可能享受到民主立法的好处,并合法地为自己争取到权利。
当然,在“喊大家为自己代言”的同时,那些导致公众不愿意走进“大门”的原因也值得关注。比如法律条文过于专业,缺乏相应的解释说明,致使很多人看不懂,限制了人们参与的可能性;比如发表了意见后缺乏反馈机制,让一些人误以为意见“提和不提一个样”,影响了大家参与的积极性等。
有学者就曾建议,要通过立法程序的设计,使得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声音能够充分表达出来。对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可以介绍得更细致一些:对要立法的事项,立法机构的想法是什么,立法机构或法律起草部门建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应该一一写明,并在草案后面附上反对的观点。
如果我们的立法工作能达到这样的要求,相信即便没有太多法律基础的人也能读懂法律草案,并发现其中的焦点问题和各自的利益诉求所在,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只有多方面的观点、意见都能被吸纳、被公众看到,法律草案的合理性、科学性才会有被充分论证的机会,也才让建议“提了不白提”,从而有继续提建议的热情。
“开门立法”说到底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一方面需要立法机关敞开大门、欢迎公众进来,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主动进入门内,不论是哪一方不积极,这个“开门”的目的都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