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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正式入职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此前与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内的标注,第一个月基础工资为1750元。因尚处试用期,所以按底薪2500元的70%发放,可到7月15日发上月工资时,小雪仅领到了160.25元工资。(见7月20日《每日经济新闻》)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没有底薪,小雪的工资完全按照绩效,绩效工资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言外之意,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而且类似情形,在该公司还有一些。
现如今,即使是小时工,每天工资也不止100元。此番事件中,虽然绩效工资制度似乎是主因,但透过现象看本质,160多元的月工资其实隐藏着诸多违法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市区201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160多元只是该标准的约十分之一。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重大事项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显然与此相悖。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公司扣除员工近90%的月工资,无论如何也不合法。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且花样繁多。比如,多次试用、试用期工资低、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不少农民工深受其害,如今一些大学生也被波及,说明此类现象已经到了该认真清理的地步了。160多元月工资的表象背后,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企业自主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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