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12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庄严写入法律,明确了“生命至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并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实现突破和创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
原来的《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这部法律逐渐显露出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例如,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贯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不要“带血的GDP”,不要“血淋淋的发展”。它向生产经营单位传递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遵守《安全生产法》是一条“高压线”,谁触犯这一法律,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相关负责人甚至可能倾家荡产、终身职业禁入、被追究刑责。新法提高了对事故单位处罚的额度,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最高可以处罚1000万元,对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罚2000万元,就是要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
新《安全生产法》向监管者传递要“硬”起来、用“狠招”的信号,以扭转以往监管力度偏软的局面。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同时,该法首次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意味着,将离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其成为监管体系有力的“末梢神经”,犹如让猫守在老鼠洞口,违法企业一旦有风吹草动,就难逃“法眼”。
新法同时向广大劳动者传递了“安全生产,生命至上”的理念,新法增加了一项新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即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
新《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条文更严格、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公众期望这部配备了“铁齿铜牙”的新法能够阻拦事故的频繁发生,治愈安监部门“理不直、气不壮”的执法软肋,实现亿万职工“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的心愿。但这些都要靠各方协同努力。诚如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所强调的: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要全覆盖,实施新《安全生产法》要严落实。
11月底,多地接连发生重大事故,这再次警示我们,安全生产这跟弦儿时刻不能放松。全社会真正学习、使用并遵守这部新《安全生产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