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会于7月11日在北京召开,会上有342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50个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受到表彰,与会者交流了各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经验,会议对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和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早在2011年8月,中央召开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时,习近平同志就代表党中央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提出了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明确目标和方向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更专门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些都是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遵循。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也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加快转型、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劳动关系更为复杂,相关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而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工会、企业、劳动者共同参与、携手努力。
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具有独特优势,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了由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这些机制在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好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作用,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局面。要利用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载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活动成为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有效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的过程。
劳动者既是经济社会的建设者,也是发展成果的共享者。保障好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提。要有效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特别是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中之重,完善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根治“欠薪顽疾”。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大力培养企业和社会急需的各类技能人才,重点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全面保障劳动者的社保权益,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各方面权益,敦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解决好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各级工会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把群众观念牢牢根植于心中,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发挥好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要求各级工会既要站在职工的角度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好职工的利益,也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坚持维权维稳相统一。要把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作主线,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及时研判、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把“五个坚决”落到实处。
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企业兴则经济兴。此次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中,既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工业园区,他们探索了符合自身发展的举措方法,通过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走出了一条健康发展之路。他们的成功有着共同的“秘诀”: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心关爱职工,重视依靠职工,把企业与职工打造成为命运共同体,凝聚起共谋企业发展、共促社会和谐稳定的强大力量。这种“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文化,值得所有企业学习借鉴。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一些暂时困难,这些困难是机遇中的挑战、前进中的烦恼。此时,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显得尤为迫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奋斗热情、创造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