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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日前媒体报道的江苏泗洪“铺路种豆”消息,当地市委市政府和国土部门表示,已明确要求泗洪县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同时,泗洪县相关部门官员又强调,“当地复耕种豆并非应付检查而是落实相关整改要求”,“之所以出现马路铺土的现象,是因为复耕需要”。(见7月27日《甘肃日报》)
结合此前媒体的相关报道,如此回应显然没有多少说服力,既不足以打消公众的质疑,也无法掩饰其“应付检查”的性质。人们有理由追问:如果当真是“复耕需要”,何以不是彻底的翻耕,而仅仅停留于在柏油路上“撒土覆盖”?进一步,若当真“复耕”,何以主体不是农民而是地方政府?而土地也并没有“复耕”为原有的“水稻田”?并且,“复耕”的过程也极为诡异、“都是凌晨干”,何须如此偷偷摸摸、避人耳目呢?
其实,类似应付检查的招数,并不是什么稀罕事。据《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3年发现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违规问题2.31万个,涉及土地面积20.12万公顷”。而为了掩饰土地违法,“铺路种豆”显然也不是地方唯一的“奇葩”招数,类似招数至少还有“刷绿漆”、“水泥地撒土”、“种无根树”等。
针对土地管理,我们一直强调的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近年来,国土管理部门也确实采取了许多堪称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如从2000年开始利用土地卫星遥感图片进行“卫片执法”检查,2006年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7年制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
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土地违法问题仍十分突出,类似“铺路种豆”这样“应付检查”的招数依然不断上演,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目前我们的土地管理还应“更严格”。比如,在土地违法监管方面,高科技的“卫片执法”检查这样“自上而下”的技术手段固然严格必要,但还须同时注重和强化“自下而上”的制度保护,如针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制度保护,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在土地违法惩戒方面,现有的“处分办法”仅囿于政纪问责层面的处分,显然还有“更严格”的余地,应进一步站在法律层面追究土地违法官员的刑事责任,如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刑责。
当然,如果从更全面的制度构建角度看,要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遏制一些地方的土地违法冲动,还需其他基础性制度的完善配套,如改变官员考核评价制度中“唯GDP”现象,改变地方财税体制中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