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9月27日,在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见9月28日《京华时报》)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主动索贿外,其他受贿犯罪都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但现实中,一些行贿者利用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等时机送礼,意在拉拢关系进行“感情投资”,这种“放长线钓大鱼”的伎俩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短期内进行权钱交易,即使东窗事发,涉事官员会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的受贿行为辩解,以逃避法律制裁。
事实上,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世界大多数国家也未将其列为受贿罪的构成条件。而对于公职人员收受礼金问题,很多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甚至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
我国现行法律对“受贿罪”门槛设置过高,不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同时,单纯的党纪、政纪处分又不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基于此,“收受礼金罪”的增设有望起到“补位”作用,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依法严惩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官员。
不过,“收受礼金罪”量刑通常要比受贿罪轻,这在客观上会引导一些受贿官员想方设法往“收受礼金罪”上靠,从而逃避更重惩罚。近年来饱受争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前车之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本是为弥补原来贪污罪、受贿罪查处过程中的不足。但由于其最多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贿罪则要面临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一些落马贪官便对巨额不合法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从而逃避重罚。去年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一案中,杨因为受贿25万元被判10年,50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6年,两项罪名案值和量刑的巨大反差,再度让人们质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究竟是“反腐利剑”还是贪官的“免死金牌”。
“收受礼金罪”同样要防止“越位”为逃避受贿罪的后门。一方面,合理设置量刑标准,其标准不宜与受贿罪落差过大,要尽可能消弭贪官“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博弈空间。同时,在办案实践中加大侦查力度。超越礼尚往来层面的礼金背后,大都隐藏有利益交换的动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因此只要有证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收受礼金罪”,让违法者受到应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