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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是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其中,“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更大。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对群众生命财产危害极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许甘露表示,公安机关将全力配合并积极推动毒驾入刑。(见12月2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司机吸食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例不少见,教训深刻。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慢21%.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对于身体的伤害,会让司机做出种种不可思议的动作来,或是反应时间变慢,或是极度疲劳眼前迷蒙,更有甚者会觉得驾车宛如在玩游戏。据统计,我国已登记吸毒人员超过143.7万人,以每年近10万人的速度递增。其中,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达62万余名。
自2011年酒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
而毒驾猛如虎,入刑定罪堪称国际惯例。在日本,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吊销驾驶证,并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
我国《刑法》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尽管不少法律法规对毒驾进行了规范,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酒驾相比,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即如果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尽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尽管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了不少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但是,依然不足以遏制毒驾迅速增长的局面。
早在2011年,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即对吸毒人员驾驶证的管理及申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我国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已为“毒驾入刑”奠定了基础。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呼吁毒驾应该尽快入刑,或者将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也是民意的反映。
“毒驾入刑”既是大势所趋,也已经具备立法的条件,“毒驾入刑”能不能快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