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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裁定,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最终被宣告无罪。再审判决主要内容包括: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尽管正义迟来,但冤案得以昭雪,仍是一件幸事。相关部门也表示,接下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已告知呼格吉勒图父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在关注个案、个体命运之外,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冤案产生的土壤与机制。
一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年滋生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些土壤已经或者正在消除和消失。比如,当年呼格吉勒图案处于所谓的“严打”期间,一切从重从快,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但今天“严打”早已不再提,司法活动回归常态化,今后这种草率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应该会较少发生。比如,当年死刑复核权并没有收回到最高法院,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仍然是由内蒙古高院自行复核的。而现在,死刑的复核权已经上收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于每一桩死刑复核案件都相当慎重,像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冤案今后恐怕也很难通过死刑复核。
但另一方面,我们仍然看到,有些可能产生类似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土壤并没有完全消失。其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但在实践中,有些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证据并未真正得到排除。其二,“疑罪从无”的原则尚未得到彻底贯彻。呼格吉勒图案在审理中,疑点重重,但其最终仍被认定有罪。今天,“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给予明确,但现实中,由于惯性思维,以及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破案心切等因素,“疑罪从有”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除此之外,一些冤案得以昭雪的途径和程序仍令人揪心和遗憾。一方面,冤案平反往往较难启动,像呼格吉勒图案,历经10年才启动再审程序,期间更有媒体多次刊发内参助其翻案。另一方面,冤案平反不少都是依赖“真凶再现”或者“死者复活”,“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如此。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平反冤案,确保司法公正上着墨颇多,有目共睹。呼格吉勒图案得到纠错,也是在这种背景之下。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角度,冤案昭雪让人欣慰,但如何确保不再酿成类似的冤案,没有下一个“呼格吉勒图”、“赵作海”,才是尤须努力的方向。铲除可能滋生冤案的土壤,不管是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不管是制度层面的还是执行层面的,相关部门都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