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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见2月3日新华社报道)
站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无疑确有必要,不仅能直接为征税提供方便,也有利于为相关的税制改革创造条件、提供基本的技术支持。比如,推动实现按家庭计征个税。正如有评论所言,个人税号实际上是个大筐。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有了这个税号,每个人的纳税信息才能归集到一块,最终实现家庭计征个税。不仅个税改革,包括房地产税改革,包括开征遗产税,这些与我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直接税改革,都需要个人税号制度的建立作为基础,只有能够掌握个人税号中的个人交易、收入、财产信息等,才能消除征税漏洞,实现公平征税。
而除了税收征管,从征信角度看,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也非常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和不断完善。因为个人税号,表面只是一个小小的号码,但其中包含的各种信息对于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而言,如果站在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纳税权利角度审视,个人税号的价值,还不应仅仅于此,除了为政府征税提供方便以及便于诚信信息的收集之外,它显然还应该同时有利于纳税人享受相应的纳税人权利。比如,有利于享受包括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等在内的各种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福利、救济援助。如在实施社会安全号与税号合二为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美国,其统一且惟一的社会安全号,一方面表现是一种义务,不仅所有美国人都必须申请一个社会安全号,而且在几乎所有重要的生活领域都必须出示使用社会安全号,但另一方面,该社会安全号,也是美国纳税人享受各种权利待遇、获得相关社会保障的通用凭证。
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税号不仅仅只是方便政府管理的征税号、见证公民纳税责任的“义务号”,同时也应该是一种自下而上见证纳税人权利、便于公民获得各种政府公共服务、享受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的“权利号”。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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