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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本案公诉人之一、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徐翠兰回忆,几乎每次与刘贞坚见面后,他都会说自己虽然收钱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干部还是有能力的。意思是,他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并没有不正当履行职责。(见4月19日《城市快报》)
大凡贪官污吏,总不免为自己的受贿敛财找些借口,既为忽悠别人,也为“抚慰”自己。有网友曾为此列举出了“十大理由”,比如“为妻子看病”、“礼尚往来”、“身不由己”等等。刘贞坚的“有能力”或为一种新借口。人们不解,干部“有能力”与贪官“发外财”究竟有何相干?提拔干部为什么非要收人钱财?
明眼人都知道,所谓“收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不过是一种牵强附会、自欺欺人的“伪装术”或者说“遮羞布”。而骨子里藏着的,仍是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龌龊心态。据办案人员介绍,对于那些提钱上门的人,刘贞坚曾告诫妻子,不是谁的钱都能收,要有“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他能给别人办事就收,不能办事就不收。据此,这些年来,他拒收和退回的钱也已超过千万元。尽管这种选择性接纳不无对行贿者是否“有能力”的考量,但其收钱办事、权钱交易的本质毋庸置疑。
也许,抱有这种“收拟提拔干部的钱不属不正当履职”心理的官员并非刘贞坚一人,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认知误区,即混淆了职务廉洁性与职务正当性的关系。干部工作能力强,具备提拔条件,是他们自己勤奋努力的结果,无需对某一“贵人”感恩戴德;而发现人才、培育干部、提拔重用有能力之人,原本就是领导干部必须履行且无需附加额外条件的分内之责,做到了不值得夸赞,做不到才是失察和失职。职务的廉洁性要求就是为确保官员履职过程中的坦坦荡荡、清清白白和干干净净,防止权力被滥用和寻租。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收“有能力”干部的钱,实际上是把官员手中的任用权当作了捞取钱财的工具、谋求回报的筹码。其负面效应就是污染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误导干部思维、助长跑官要官。
无论贪腐者给权力敛财辅以怎样的漂亮噱头,都无法掩盖或者减轻其受贿的事实,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就必须受到惩罚。刘贞坚此番身陷囹圄,再次警示各级公职人员:莫道敛财有术,谨记法律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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