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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都是犯罪行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证件统一规定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与现行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修正案拟惩处伪造、变造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陌生人社会,身份证明成为个人向外界介绍、展示自我,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服务职能的依据。从本质上说,证明是一种信用保证,即用某个权威机构出具的凭据,来佐证居民的身份属性、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真实性,防止有人在获取资格、享受待遇及办理事项时弄虚作假。
近来受到颇多关注的证明难及一些奇葩证明的产生,有政府部门简政放权不到位,权责关系未理清,少数工作人员推诿责任、吃拿卡要的因素。但也与当前社会诚信建设不容乐观,弄虚作假行为多发不无关系。有时说谎和欺瞒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而办错事给错钱则要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这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可同日而语。现实中死人领社保、富人领低保、遗产被冒领、家庭共同财产被私自处分、学历造假的事不在少数。
对相关部门来说,一张张证明其实就是免责金牌,与其说是拿来卡别人,不如说是用于保护自己,一旦出了事就推到当初办证明的机构身上。
有鉴于此,在简政放权、清理各种奇葩证明的同时,需要加大对各种身份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否则,真正办事者的权利将遭受造假者的挤压,普通人也会由于造假行为泛滥而缺乏安全感。
规制身份造假,除了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还应涵盖其他一些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能证明家庭关系,并可能对他人权益产生影响的证件,同时应将造假者列入黑名单,让其为失信行为付出更多代价。如此,不仅有助于“打假”,而且有助于破解“证明难”,提高公众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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