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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永州蓝山县财政局被曝强行克扣职工50元工资,用于捐助“助残金”。蓝山县财政局回应称,县财政局代扣“助残金”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依据是2004年县政府下发的为残疾人福利基金募集资金的文件,已执行11年,还将继续执行。(见8月26日《南方都市报》)
“逼捐”事件曝光后,仍坚持强调将继续执行,蓝山县财政局显得相当“有底气”。之所以如此,无疑是因为手中握有“县政府文件”作为依据。但问题是,作为“逼捐”依据的这一“县政府文件”本身,是否又具有足以“理直气壮”的法律依据呢?答案显然值得商榷。
一方面,当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支持这种 “逼捐”做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只是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而《公益事业捐赠法》更是明确强调:“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另一方面, 强扣工资式“逼捐”,对职工合法财产权所构成的侵犯,更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因此,强扣工资式“逼捐”,所依据县政府文件本身,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不仅于法无据,更明显涉嫌乱作为。
一项既“于法无据”,又明显涉嫌乱作为的政府行为,竟然已执行了11年之久,究其原因,除了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法治意识弱之外,还在于对于此类明显涉嫌违法的政府乱作为行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倒查机制。
其实,类似的“逼捐”现象,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多数情况下,被“逼捐”者都选择了沉默,但这不等于此类行为得到了“认捐”者的认可。有些地方习惯于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决定事项,即使这些事项超越了政府的职权也不管不顾。
倡导职工为残疾人募集“助残金”,当然是一件好事、善事。但是,善事显然也必须“善为”,如此才可能真正“善始善终、善做善成”,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善为的基本前提无疑正是严格依法、守法。否则,善事而不善为,以“逼捐”的不善方式,去募集助残金这样的慈善资金,势必不仅逾越了政府带头守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底线,而且也会损害慈善事业本身之善。
慈善之“善”,不仅是捐助者“乐善好施”之善,亦是组织者必须充分尊重捐助人意愿,不违背其自愿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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