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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社报道,国务院法制办从11月16日起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上规定,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类似“抛扔踩踏”这样的简单粗暴处理快件现象,时下确实普遍存在。但站在消费者角度,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其快件免于“抛扔踩踏”带来的损害?
一方面,应看到,上述条款究竟有多大的现实可操作可执行性,值得进一步推敲。“抛扔踩踏”的准确内涵是什么、其与正常合理的快件处理方式的界限在哪里?
另一方面,还应意识到,即便“抛扔快件、最高罚5万”得到充分的兑现落实,快件因此而受损的消费者又是否就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呢?如对于“未保价”情况下的“快件损失赔偿”,《意见稿》仅是含糊笼统地规定“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众所周知,现行《邮政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事实上,这已成为一个饱受消费者诟病的“霸王条款”。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于上述“抛扔踩踏快件罚5万元”规定,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细化,以强化其现实可操作可执行性;另一方面,也要配套完善针对“快件损失赔偿”的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即使是“未保价快件”,一旦因“抛扔踩踏”受损,也要按“快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而依据《合同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里,必须澄清,重罚“抛扔踩踏快件”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目的是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否则,一面快递公司因“抛扔快件”被重罚,而另一面消费者却又无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势必难以充分实现该条例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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